(失效)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日期: 2014-08-11 浏览量:209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4〕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增量提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个体工商户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确保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2号)精神,现就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升转型升级能力和加强转型升级信息资源共享为抓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开辟转型升级“绿色通道”,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现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档次,优化全市经济结构,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本着“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转型一批的工作思路,通过引导与规范、促进与督促、扶持与监管、政策配套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方法,遵循市场规律,紧密结合地区产业特点、区位优势和主体自身情况,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且对“个转企”工作存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引导和扶持;对规模较小、潜力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培育,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尊重主体意愿,注重激发个体工商户的内在动力,谨防机械操作、生硬转型。要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动依法依规经营,为促进“个转企”工作和企业提升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对象

  (一)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督促转企,对符合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转企)。重点转型下列行业:

  1.产值较大的农作物种植、林木育种和育苗,牲畜、家禽饲养等农林牧业;

  2.产值较大的饲料加工、畜禽屠宰、肉制品加工、食品、纺织服装服饰、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制品、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玛瑙加工等制造业;

  3.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个体工商户;  

  4.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个体工商户;   

  5.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个体工商户;   

  6.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个体工商户;

  7.经营业务较为稳定,耗用资源较多,从有利于行业监管的角度,属有关部门重点监管的行业,具体包括从事娱乐、足疗、洗浴、洗车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8.营利性医疗机构;

  9.较大规模的交通运输业,较大规模的中介服务机构;

  10.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市场发展好,具备培育为限上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二)发展前景好、个体工商户有升级需求的行业,应当引导帮助其转型升级为企业。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四)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行业,具体包括: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寄售行,快递服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品牌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报废汽车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经营等行业。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逾期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四、便捷准入服务

  (一)工商登记程序。“个转企”可以按照“一销一立”程序合并办理,也可按照变更程序办理。按变更程序办理的,沿用原个体工商户注册号。申请人应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升级企业投资者至少包含1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名称登记。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

  (三)注册资本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由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型后企业设立,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中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齐全完整的,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只要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

  (五)相关审批事项。按变更程序办理的转型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只要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其中,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六)提供优质服务。工商登记机关要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开展“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主动提供登记指南、登记表格,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时提醒申请人到质监、税务、房产、国土资源、环保、安监、银行等部门办理各类证照变更等手续。

  (七)“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五、税费扶持政策

  (一)“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6年末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三)“个转企”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经省地税局批准,在2015年末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实物资产形式作为资本投入转型企业中,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五)从转企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转企”后,即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征“个转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金融扶持措施

  (一)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二)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三)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信贷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四)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个转企”小型微利企业,予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面推进,努力为经济转型升级营造一个公平、便捷、高效、互动的外部环境。为加强我市“个转企”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个转企”工作的综合规划、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等工作。联席会议由副市级干部、市政府党组成员柳树杨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工商局局长史国良担任副召集人,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食药监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制定方案,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个转企”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协同推进,努力形成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共同实施的“个转企”工作良好局面。工商部门要优化服务引导,设立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的“个转企”绿色通道;要建立健全“个转企”台账,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的规模、数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定期通报信息,分析形势,研究制定措施,协调解决问题;要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开展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人社部门要在劳动用工、社保等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承担方面赋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等的市场主体待遇和监管力度,积极营造个体工商大户与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大征管力度,着力公平行业间企业与个体工商大户的税负水平,积极创造个体工商大户与私营企业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环境。公安、消防、环保、交通、卫生、文化、安监、质监、食药监等相关审批部门要简化“个转企”审批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优先审核发证,加强对新申请经营者的引导规范。国土资源、房产部门要做好“个转企”涉及产权变更登记服务。经信、财政、法制、服务业、中小企业、统计、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努力为升级登记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营造一个便捷、高效的转型服务环境,并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管理。

  (三)定期通报,强化督查。各县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调研,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规模、数量和经营状况。以各县区个体工商户现有总量、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为基础,市政府将“个转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定期督导检查,通报工作情况,实行综合考评,推进“个转企”工作的有效落实。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关于“个转企”工作的相关政策,要重点宣传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特别要突出企业在风险承担、用地用工、融资贷款等方面明显的比较优势,着力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要及时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宣传“个转企”成功的典型,坚定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的信心和决心,解除其后顾之忧,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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