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4-06-16 浏览量:343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4〕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市低效用地和闲置用地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低效用地和闲置用地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摸清全市低效用地及闲置用地的现状。同时,深入分析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潜力,为制定全市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政策提供依据;深化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创新,开辟低效地利用途径,优化增加土地的储备与供给。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
(一)国家最新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二)各县区总体规划范围内原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城中村和城边村;
(三)废弃的矿山及厂矿用地;
(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市总体规划的低效用地;
(五)对批后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已动工开发但开发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清理工作的分工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同,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及约定,负责有关闲置土地处置落实工作。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定清查项目,联系具体项目,认定土地闲置原因,审核投资强度。
市规划、住建部门负责认定闲置土地项目土地规划条件,审核土建投资强度,核定土地开发总面积和已动工开发面积。
市地税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单位土地使用税。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合同履约及汇总各部门审核结果。
四、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低效、闲置土地认定阶段(2014年6月3日—15日)
各县区对辖区内历年供地进行排查,对疑似构成低效、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进行核查,综合认定低效、闲置土地。
(二)整改处理阶段(2014年6月15日—30日)
各县区清理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对认定的低效、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理意见进行相关处理。
(三)核查阶段(2014年7月1日—31日)
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对各县区的清理工作进行核查、督导。
(四)总结阶段(2014年8月上旬)
各县区政府要将低效用地和闲置用地专项清理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联系人:王智超;联系电话:2195134;传真:2171166;电子邮箱:fxtdly@126.com),经整理后,统一报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各县区政府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相关规定,对涉嫌构成土地闲置的项目单位进行相关核查。对认定的闲置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向用地单位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并令其限时开工建设;对无正当理由闲置时间满2年的,逾期拖欠土地价款的,由政府强制无偿收回。
(二)经认定的低效土地,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如逾期仍未整改的,限制其土地抵押、转让等权利,不享受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依法追缴土地税费。
(三)对依法收回的土地,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收回的国有低效、闲置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项目;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采取绿化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四)在土地低效、闲置认定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建设用地申请。认定为土地低效、闲置的土地权利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和新项目申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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