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日期: 2014-06-23 浏览量:68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1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13〕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精神,我市全面开展了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行政职权清理削减工作,进一步减少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经第十五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取消和下放283项行政职权项目。其中,取消102项,市政府部门接收省下放并保留119项,下放县区及相关部门56项(其中下放县区51项,下放相关部门5项),合并3项,转移3项。      
  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全面贯彻省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工作部署,认真落实《中共阜新市委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阜委发〔2013〕23号)要求,做好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县区政府要做好配套衔接,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阜新市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283项)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阜新市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职权目录(283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共35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3项(市发展改革委)  

  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6.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8.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9.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10.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11.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苯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12.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13.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二)市接收省下放后保留8项(市发展改革委)

  1.非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部分下放县区);

  2.国、省干线,高速公路,跨市的公路项目之外的公路项目核准;

  3.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国省干线上的特大桥、互通立交、公铁立交、隧道项目除外);

  4.日调水50万吨(不含)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核准(跨市项目除外);

  5.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项目审批;

  6.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备项目审批(部分下放县区);

  7.市城市供气、供热管网等城建项目审批(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

  8.企业投资省规划内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部分下放县区)。

  (三)市接收后下放给县区的7项(市发展改革委)

  1.非跨县区的农业用水配置调整项目核准;

  2.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项目核准;

  3.非政府投资类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备项目审批;

  4.企业投资市规划内非跨县区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5.非市财力投资的污水项目审批;

  6.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项目审批;

  7.县区城市供气、供热管网等城建项目审批(不含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

  (四)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6项(市物价局)

  1.市县有线电视初装费、基本收视费和数字电视IC卡工本费收费定价;      
  2.各市城市管道燃气价格审批;      
  3.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调整;      
  4.中省直所属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定价;      
  5.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新建的享受国家优惠的居民住房价格审批;

  6.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定。

  (五)市接收后委托下放县1项(市物价局)

  市以下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例资料工本费定价。

  二、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共15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8项 

  1.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

  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

  3.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核发;

  4.玻璃、水泥等部分行业准入;

  5.萤石产品生产指令性计划;

  6.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核发;

  7.化验室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核发;

  8.工业领域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

  (二)市接收省下放后保留的1项

  对通信范围或服务区域不超出本市行政辖区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行为的处罚。

  (三)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县区管理的6项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2.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保留、种植植物许可;

  3.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4.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活动许可;

  5.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

  6.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

  三、市教育局(共13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5项

  1.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2.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间学生转学核准;

  3.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备案;

  4.中等职业学校目录外专业设置备案;

  5.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审核。

  (二)市接收省下放后保留的4项

  1.普通中专招生计划编制和普通中专录取;

  2.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

  3.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拟定;

  4.中学高级和小学超高及以上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县管理的1项

  中学高级和小学超高以下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四)市接收省下放后由相关高校接收的3项

  1.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管理);

  2.高校岗位设置审核(由相关高校管理);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由相关高校管理)。

  四、市科技局(共2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2项

  1.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审核推荐;

  2.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审核推荐。

  五、市民委(市宗教局)(共1项)

  市接收省下放后保留的1项

  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培训班审批。

  六、市公安局(共7项)

  (一)省取消的2项

  1.高速公路不可解体超限运输审批(注:该审批项目原由省公安厅和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联合审批,公安部门取消审批后,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单独审批,并及时通报同级交警部门备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省公安厅的规定积极配合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工作;

  2.麻黄素运输许可(相关管理并入“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项目,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我市原有此项审批权,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负责。

  (二)市接收省下放保留的6项

  1.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2.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安全审核(由市、县级公安部门管理);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4.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单位安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程验收;

  5.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审核;

  6.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为100至500万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由市级公安部门管理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三)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县区管理的1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安全审核(按程序由市、县区共同审核)。

  七、民政局(共6项)

  (一)省取消市对应取消的3项

  1.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年检;

  2.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3.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市接收省下放保留的2项

  1.市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

  2.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三)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县区管理的1项

  县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

  八、市司法局(共6项)

  (一)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6项

  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登记;

  3.对司法鉴定机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4.对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5.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违纪行为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6.对司法鉴定人的违纪行为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九、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共26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23项(市财政局)

  1.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费;

  2.高中毕业证工本费;

  3.图书馆借书证费;

  4.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

  5.《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6.孕产妇保健册工本费;

  7.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

  8.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软盘工本费;

  9.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10.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11.涉外经营单位定点标志牌工本费;

  12.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

  13.省级预算收入退库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

  14.权限内事业单位财务事项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

  15.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付(转贷)事项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

  16.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或者采购外国货物、工程、服务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

  17.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收费;

  18.图书超期使用收费;

  19.图书损坏赔偿收费;

  20.城市私房占地费征收;

  21.绿地换建费征收;

  22.清淤费征收;

  23.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2项(市财政局)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2.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三)省取消我市取消的1项(市政府国资委)

  市直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

  十、市人社局(共7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5项

  1.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2.市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备案审查;

  3.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4.劳动合同鉴证;

  5.经费来源相同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向非

  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不涉及户口迁移),市人社部门进行备案。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2项

  1.省属驻沈以外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省直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

  2.高校毕业生见习审核。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共21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9项

  1.对外提供非涉密测绘成果审批;

  2.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

  3.基础测绘成果复制审批;

  4.基础测绘成果转让审批;

  5.基础测绘成果转借审批;

  6.向国外、港、澳、台提供未公开的地方性地图审批;

  7.编制地方性中小学地图审核;

  8.测绘人员作业证核发;

  9.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备案。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7项

  1.3公顷以上临时用地许可

  2.1公顷以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3.1公顷以上使用集体未利用地审批;

  4.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市里审批总指标);

  5.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由市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6.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由市、县级政府管理);

  7.市县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登记。

  (三)市接收省下放后按权限下放县区管理的5项

  1.3公顷以下临时用地许可;

  2.1公顷以下(含1公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3.1公顷以下(含1公顷)使用集体未利用地审批;

  4.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在市里审批的总指标内)审批;

  5.县区权限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十二、市环保局(共7项)

  (一)省取消市对应取消的1项

  对拒不履行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义务的实行代为公布。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5项

  1.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性气体的批准;

  2.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

  3.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农业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除外);

  4.城市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

  5.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部分下放)。

  (三)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县区管理的1项

  权限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

  十三、市住建委(共14项)

  (一)省取消市对应取消的1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审(改变管理方式,由年审改为动态核查、抽查)。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8项

  1.勘察设计外埠进省备案;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证申请条件审核;

  3.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包括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

  4.建设工程招投标办理网上申报(包括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包括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 

  6.建筑施工许可证补办(包括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  

  7.施工许可网上审批(包括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

  8.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核发。

  (三)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县区管理的5项(不含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

  1.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2.建设工程招投标办理网上申报;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4.建筑施工许可证补办;

  5.施工许可网上审批。

  十四、市交通局(共4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二)市交通局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1项

  相邻两市公路超限运输审批。

  (三)省下放后由市路政管理机构管理的2项

  1.国省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占用、挖掘、使用行为许可(不包括铁路、城市道路、大型管线等大型工程穿跨越项目)(由市级路政管理机构管理);

  2.在国省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由市级路政管理机构管理)。

  十五、市农委(市粮食局)(共1项)

  接收省农委下放并保留1项

  企业申请市储备粮资格的有效仓容标准。

  十六、市水利局(共8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改为备案制)。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3项

  1.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设施竣工验收;

  2.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许可;

  3.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审批。

   (三)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县区管理的2项

  1.权限内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设施竣工验收;

  2.权限内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许可。

  (四)省合并我市对应合并的2项

  1.弃置砂石或淤泥及爆破钻探审批(并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对河道有不利影响活动审批);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淘金审批(并入河道采砂许可)。

  十七、市公用事业局(共3项)

  (一)收省住建厅下放并保留的2项

  1.“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认定;

  2.市区独立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房屋登记证明。

  (二)接收省下放后下放县管理的1项

  县独立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房屋登记证明。

  十八、市林业局(共8项)

  (一)省取消市对应取消的2项

  1.在辖区内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2.在辖区内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3项

  1.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

  2.进入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由市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许可(由市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县区接收省下放的3项

  1.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由县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由县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由县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十九、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共25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8项

  1.艺术考级机构获得收费许可备案;

  2.艺术考级机构发放艺术考级证书名单备案;

  3.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备案;

  4.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5.艺术考级机构开展考场在省会的考级活动备案;

  6.艺术考级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备案;

  7.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8.市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跨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并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9.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审核(并入“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核发”);

  10.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并入“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核”);

  11.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核;

  12.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13.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14.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变更许可;

  15.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进口备案;

  16.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17.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18.设立出版物市内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6项

  1.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审批;

  2.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按权限下放县区);

  3.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4.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5.市属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6.市属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三)下放县区管理的1项

  县区管理的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

  二十、市卫生局(共18项)

  (一)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13项

  1.护士执业注册(市管医疗机构);

  2.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参照医师执业注册分级管理);

  3.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参照医师执业注册分级管理);

  4.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

  5.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6.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7.颁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8.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审批;

  9.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10.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11.市辖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批准;

  12.对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行为的处罚;

  1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二)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县区管理的5项

  1.护士执业注册(县区管医疗机构);

  2.对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行为的处罚;

  3.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下放两县,除放射治疗、核医学和介入放射学外);

  4.港澳台医师来县短期行医核准(下放两县);

  5.外籍医师来县短期行医核准(下放两县)。

  二十一、市体育局(共4项)

  (一)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县区管理的1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二)转移市体育总会管理的3项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前审查;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3.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理。

  二十二、市安监局(共11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3项

  1.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2.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并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3.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初审。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7项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

  3.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核;

  以下4项为接收省经信委下放职权,由市安监局接收并依法律程序管理。  

  4.对违法、违规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5.对违法、违规使用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6.对违法、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7.对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处罚。

  (三)县级接收省下放1项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核。

  二十三、市统计局(共2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2项

  1.部门公布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资料审批;

  2.部门公布管辖范围内的专业性统计资料备案。

  二十四、市旅游局(共3项)

  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3项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空白名单表核发;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核发;

  3.导游证年审。

  二十五、市人防办(共10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6项

  1.市人民防空工程转租审批;

  2.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3.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不含两县及新邱区、清河门区);

  4.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同时下放两县);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6.300万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三)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县区的3项

  1.县区人民防空工程转租审批;

  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两县及新邱区、清河门区);

  3.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不含区)。

  二十六、市食药监局(共7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2项

  1.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2.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批准;

  以上2项与药品经营许可合并后取消。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2项

  1.市区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2.食品流通许可(同时下放县区)。

  (三)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县的2项

  1.县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2.食品流通许可(同时下放县区)。 

  (四)省合并我市对应合并1项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和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审批。

  二十七、市工商局(共7项)

  (一)省取消市对应取消的1项

  企业年检收费。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5项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2.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4.小煤矿登记;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三)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县区管理的1项

  对动产抵押进行登记。

  二十八、市质监局(共12项)

  (一)市接收并保留省下放的9项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由市级政府管理);

  2.识别卡发放手续;

  3.除客运索道作业人员、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与安装人员、电站锅炉操作人员、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管理与作业人员、向下焊等特殊焊接作业人员、车用气瓶充装作业人员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区);

  4.建立计量公正行(站)的审批;

  5.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车用气瓶除外);

  6.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许可(压力容器、电梯除外);

  7.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8.省级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受理和年审部分环节;

  9.指导监督新产品开发、投产鉴定、技术改造的标准化审查。

  (二)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县区管理的3项

  1.县域内除客运索道作业人员、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与安装人员、电站锅炉操作人员、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管理与作业人员、向下焊等特殊焊接作业人员、车用气瓶充装作业人员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不含区);

  2.非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重点管理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制造和修理审批;

  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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