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阜新市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期: 2014-07-26 浏览量:71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14〕27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巩固封闭城区地下水源井工作成果,切实保护我市地下水资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节约和保护能力。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等措施,加强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二、工作原则

  一是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再审批新的自备水源。

  二是明确落实各职能部门责任。水利、公用事业、住建、经信、综合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职尽责。

  三是建立城区地下水管理机制。继续坚持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封闭的水源井开展巡查。

  三、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高新开发区和高新区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四、工作任务

  (一)强化取水许可管理

  在城市主城区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凡管网供水能力能够满足其用水需求的区域,不再审批新增自备水源;自来水未到达地区,经市水利局与市公用事业局共同认定后,须取用地下水的新、改(扩)建项目由取水单位提出取水申请,并附已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加强现有地下水源井管理

  1.市政管网区域

  加强对绿化、消防、供热备用水源、地温空调自备水源井以及应急备用水源井管理,严禁改变取水用途。

  一是园林绿化用水,消防、供热公司备用水源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缴纳水资源费。

  二是地温空调(地源热泵)用水。审批取水许可对象仅限于地源热泵应用的建设项目及单位,且必须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退水全部回补原含水层的标准。取水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将论证报告与取水许可申请一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是施工临时排水。施工期需排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项目核准有关文件,应将排水工程的设计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发临时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施工结束后立即停止使用地下水。

  四是矿井排水。为保障矿井施工、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鼓励集中处理再利用,并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禁止非用于保证生产矿井安全的废旧矿井取水。

  五是应急备用水源井全部由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理,应急启用后24小时内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结束后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及时关停。

  2.市政管网末梢区域

  经市水利局与市公用事业局共同认定,属自来水管网末梢供水压力不能满足用水需求区域范围内的取水户,必须重新报送取水许可申请,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3.市政管网以外区域

  取水户应按要求报送取水许可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后,发放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三)建立健全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实行定期巡查,由市水利局、公用事业局和公安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已封闭的自备水源井每季度巡查一次,做到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对私自启用自备井以及绿化、消防水源井改变用途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切实巩固自备水源井封闭成果,防止反弹。二是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实行举报非法打井取水行为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加强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三是鼓励改进用水工艺,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有效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

  五、责任分工

  市水利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定期对已封闭水源井进行巡检,依法惩处水事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全市水资源管理水平。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做好自备水源替代工作,加快制定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完善城市供水体系,确保城市生产、生活供水安全。

  市住建委负责明确建筑施工期需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采取工程措施,将施工期抽取的地下水排入天然河道,补充城市景观用水。

  市经信委负责加大工业企业节水改造力度,增加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水利部门,在对城区自备水源巡查、核查工作给予配合。

  市公安局负责与市水利局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提高水行政执法力度,完成好“保驾护航”任务。

  六、主要措施

  (一)加大对私自开采地下水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或私自启用已封闭的地下水源井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严禁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对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或转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取水户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取水户选用符合要求的节水设备。未安装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其他县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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