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14-01-22 浏览量:75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3〕3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红十字会工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委和政府在人道主义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全面推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红十字事业的地位和作用

  (一)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建设的重要力量、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红十字事业,不断加大支持力度,使红十字事业参与公共服务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综合能力逐步提升,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在紧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推动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遗体及人体器官组织捐赠、艾滋病预防、志愿服务等方面,作出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推动和谐友爱阜新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我市正举全市之力实施新一轮“突破阜新”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促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汇聚国际国内资源,帮助改善易受损害群体的生活境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推动以公益为原则的第三次分配,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有利于引领和带动相关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传播人道理念,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公民现代文明素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切实帮助红十字会提高救助能力,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推动全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支持红十字会在阜新建设中依法履职

  (一)加快完善红十字会应急救援体系。要将各级红十字会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同级政府整体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建设,将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和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各级红十字会要有适当的物资储备。同时,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医疗机构和志愿者建立医疗、心理、通讯、搜救等各类救援队伍,强化培训和模拟演练,注重实战能力,提高民间救援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要依法保障红十字会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对使用红十字标志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予以优先通行,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二)有效提高群众性急救和避险知识的普及率。各级政府要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强化对市交通运输、工矿、电力、建筑工程、旅游、服务、安保等特殊行业(高危)人员和司乘人员的现场救护培训工作,高中生、大中专院校军训、再就业、驾驶员等相关培训中加入现场救护培训内容,把应急救护培训纳入国民素质提升工程。深入开展应急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活动,实现应急救援队在社区、学校全覆盖,逐步构建与政府应急体系联动的群众性自救互救网络。到2018年,市、县两级建立10个以上红十字急救培训基地和若干个红十字急救培训站,完成200名救护师资培训,全市参加应急救护培训人数达到当地人口总数的2%以上,持证人数达到1万人,普及人数达到10万人。各级财政对群众性救护培训普及工作的有关资金给予支持。

  (三)不断增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支持红十字会面向最易受损害群体开展人道救助工作。以社区和农村“红十字家园(服务站)”为依托,广泛开展以扶贫帮困、博爱助学、关爱孤老和留守儿童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活动。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合的社会公益事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将“红十字家园”、“博爱助孤”、“友爱在阜新、博爱一日捐”等打造成具有阜新特色的人道救助品牌项目。

  (四)加强实施红十字关爱生命健康行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支持红十字会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及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建立和完善宣传和激励、救助和保障等运行机制。倡导适龄公民、公务人员加入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拯救生命的行列,鼓励党员干部加入遗体、器官、组织捐献的志愿者队伍,弘扬“博爱为怀,奉献为荣”的社会新风。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阜新市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志愿者纪念园”建设项目。红十字会要参与政府多部门关于艾滋病防治合作项目,把红十字关爱生命健康工作相关指标列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五)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公益事务。各级精神文明办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指导中心的协调作用,加大对志愿工作者尤其是骨干力量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力度,发挥他们在应急救援、人道关怀、社区服务等志愿服务中的组织引领作用。依托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和红十字家园推进志愿服务规范化、专业化、项目化、制度化、常态化。

  (六)加强民间对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民间对外交流方面的独特优势,支持红十字会按有关规定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开展对外民间交流,扩大交流合作领域,学习借鉴境外先进管理理念,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

  三、构建推动红十字会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建设,夯实发展基础。进一步推进各级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实现机构独立设置,人员独立管理,经费独立使用,机构规格按照同级群团组织的相关规定设定。认真落实红十字会机关干部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规定,加强各级红十字会的组织建设。支持参与全省开展的“十佳”县级红十字会创建活动,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广泛建立基层组织,建立行业红十字会,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文明单位、平安校园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学校红十字会组织建设,继续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加强会员发展、会费收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加强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建设,打造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建设高素质的干部人才队伍,是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坚实基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会体制机制建设,健全市红十字会领导班子,促进新增职能的完善和落实。加大对红十字会干部教育培训、轮岗交流、选拔任用等工作力度,提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化水平。支持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足额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红十字会工作正常运转。      
  (三)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在学校、医院、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推进“红十字家园—应急救护志愿服务进社区”工作的开展,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为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以全国红十字优秀志愿者郭明义为榜样,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每两年对优秀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给予表彰。各级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到2018年,红十字志愿工作者人数达到2万名,注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人数达到1000名。  

  (四)完善红十字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优化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人员构成,完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集体领导机制,发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作用。建立市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提高委员会的执行力。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和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强化监督决策职能。上级红十字会要加大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力度,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级红十字会的意见。  

  (五)建立健全综合性监督体系和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规定,着力构建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红十字会要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捐赠款物的流向和援助项目的实施进度,完善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强化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探索建立高效、透明、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营造促进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条件

  (一)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事业发展,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重视各级红十字会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工作,关心红十字会干部的成长。政府分管联系领导要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指导红十字会工作,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理事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红十字会工作协调健康发展。 

  (二)不断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投入,依法安排红十字会行政事业经费和人道救助专项经费,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加大地方彩票公益金对红十字会的支持力度,支持红十字会体现人道主义宗旨的公益项目,发挥红十字会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和作用。  

  (三)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兴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坚持用法制规范、促进和保障红十字事业发展。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各级红十字会协助本级政府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或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形象。 
  (四)完善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各级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委托红十字会承担与其宗旨、职责相符的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公众积极参与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事业。有关部门在人员和办公场所等方面要大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工作。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按规定或国际惯例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红十字会接受的社会捐赠,必须设立专户,不得与各类财政拨款调剂使用。  

  (五)营造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推动红十字文化建设,依托红十字家园项目等,实施“红十字广场文化”、“红十字宣传橱窗”等红十字文化工程,建成惠及市民的红十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大力宣传红十字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表彰为人道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支持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刊载或播放红十字人道救助公益广告,创新传播手段、拓宽传播领域、扩大传播受众。以“世界红十字日”、“世界献血者日”、“世界急救日”、“世界艾滋病日”、“世界志愿者日”等重大纪念日及活动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各级红十字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职,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红十字事业建设。社会各界要积极响应、参与红十字会公益活动,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共同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合力。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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