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和职责,根据省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是水源保护的责任主体。地级及以下城市饮用水源保护按供水范围划分由市、县区政府组织实施,乡镇和村屯集中式饮用水源(1000人以上)保护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负责开展水资源和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水文、卫生、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二、认真做好水源地保护规划,完善制度体系建设
(一)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阜新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并负责组织开展水源合理利用与保护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完成《阜新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办法》,并负责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二)市环保局制定《阜新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和汛期应急措施。各级政府要建立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应急管理技术、物资、人员储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市公安、交通、安监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等规定,按各自职责负责立即制定剧毒品、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使用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中要明确相关水源保护要求。
以上规范性文件由各牵头责任部门于8月底前完成。
三、加大投入力度,实施保护工程
(一)各级地方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水文局、市财政局等承担水源保护的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抓紧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计划项目,并结合实际开展水源保护工程建设。
其中已划定保护区的隔离防护工程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负责,点源整治工程由市环保局会同辖区政府负责,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由市环保局负责,应急能力建设工程由市政府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非点源污染控制工程、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由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会同闹德海水库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共同负责。
(二)市环保局组织开展已划定水源地保护区的王府、伊吗图和闹德海水源保护区勘界工作,报请省政府批准,并根据水源地保护实际设立准保护区。市公用事业局负责保护区及相关交通干线警示立标、围封和水质预警体系建设工作,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进行封闭式管理,此项工作于2013年底前完成。
(三)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水源(含乡镇、村屯集中式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环境整治,此项工作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同时,加强辖区地级以下水源饮水安全监管,并对县区级和乡镇水源加快开展保护区划定和勘界立标工作。
(四)市卫生局根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负责对划定的水源保护地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开展调查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四、强化污染源监管,开展河道和农村环境整治
(一)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完善相关制度,组织取水单位开展水源地保护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关威胁、破坏和污染水源问题,逐步形成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
(二)开展专项行动,打击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凌河局、闹德海水库管理局、市凌河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已划定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由市环保局牵头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及保护区外一定范围内针对污染源、排污口的专项执法行动。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水源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并告知辖区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非法建设项目。
(三)加强河道确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水库及河道范围进行确权;市水利局、市凌河局负责对水源保护区及保护区外一定范围内河道进行整治,杜绝河道非法采砂和乱排垃圾现象,防止非法封堵排污口事件发生。
(四)开展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按照水源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对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及保护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农牧活动、农药化肥施用、畜禽养殖粪污和生活废水、生活垃圾排放及其他危害水源行为进行整治和规范。
(五)建立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加强流动危险源管理。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水源地风险源排查并制定相关名录,市公安、交通、安监部门按职责负责加强对毒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使用储存等的安全管理。
(六)加强水源预警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环保和供水、水利、水文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开展水源地水质、取水水质监测和水情调查,建立饮用水安全保障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五、加强域外水源监控保护,落实在用水源关停调整计划
(一)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白石水库等域外水源所在地城市和水源地上游城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二)市公用事业局督促取水单位强化域外水源水质监测和保护区巡查,定期报告域外水源状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威胁水源安全问题。
(三)由各级供水主管部门牵头,水利部门配合,对已由市及县区政府和水利部门文件确定退役和转为工业用水的水源实际情况进行排查,排查结果按水源权属分别上报市及县区政府,由市及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文件要求,立即制定水源替代方案,于2013年年底前停止继续作为饮用水源使用。停用前,供水部门要加强巡查预警,遇可能威胁饮水安全情况立即通报当地政府,及时整治,防止发生饮水安全事件。
(四)各级供水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按照《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省政府第255号令)限期停止使用和市、县区有关文件明确关停的水源进行筛选,报请政府确定应急备用水源名单,经批准后制定相关保护规定,并实施有效保护。
六、强化监督考核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一)水源保护工作是市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
(二)各级政府及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对影响水源地保护和危害水源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水源保护工作的督查督办,建立领导问责机制,确保全市水源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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