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3-12-17 浏览量:147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3〕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全面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总责,积极协调、及时解决发生在本县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要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账户,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存入应急周转金账户的数额,为应急支付提供保障。
(二)人社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要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不执行限期整改指令的欠薪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住建、房产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程发包、分包行为的规范管理,配合人社部门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四)信访部门要及时调度相关县区和部门对群体访和可能引发群体访的欠薪上访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五)公安部门要积极介入讨薪群体访和较大欠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受理人社部门移交的拒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采取非正常手段讨薪影响公共秩序和重要机关办公秩序,以及打着拖欠农民工工资旗号讨要工程款、人工费分包款等恶意讨薪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农民工欠薪案件,对欠薪诉讼案件缓收诉讼费,并开设诉讼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行。
(七)司法部门要为农民工讨薪维权提供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派律师为农民工讨薪代理诉讼。
(八)民政、工会、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对农民工困难群体实施帮扶和救助工作。
(九)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要及时进行督查,对重大欠薪案件要跟踪督办。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作力度。
(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开工许可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中,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要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劳务分包企业要按照承包合同人工费总价的10%到所在县区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各县区、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在建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由人社部门限期责令缴纳,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住建、房产等部门不予签发开工许可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对限期内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由人社、住建、房产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住建、房产等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直到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止。
三、规范建筑业劳务分包行为,建立劳务费银行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一)依法分包。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不得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严禁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且劳务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劳务再分包或转包。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劳务企业违反规定分包、转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发包企业与承包单位或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开设劳务费银行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要按照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并同银行签订《劳务费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确保劳务费按月足额支付。
(三)按月拨付劳务费。建设单位要将劳务费和其他工程款分开支付,按照监理确定工程完成量20%作为劳务费,按月打入劳务费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劳务费,造成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要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建设单位拒不纠正支付方式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竣工备案。
四、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银行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一)依法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施工企业要按照规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要建立劳动用工“四个台账”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劳动合同台账管理制度”,凡是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都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要建立“实名制用工登记台账管理制度”,凡是参加施工作业人员,都要依法进行实名登记,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登记备案;三是要建立“考勤台账管理制度”,施工企业要对作业人员每日出勤情况进行考勤,每月要与劳动者本人核实考勤情况,并将考勤情况在作业现场张贴公示;四是要建立“工资支付台账管理制度”,施工企业要按照约定与劳动者本人核实劳动作业量,以及应付劳动报酬情况,劳动报酬应由本人签名确认,并造册留存备案。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台账,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账户。劳务分包企业和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要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同银行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打入银行农民工工资卡中。
五、不断健全案件查处机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一)建立行政司法衔接制度。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要求,加强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并建立相应的行政司法衔接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二)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社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要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对讨薪群体访和较大的欠薪案件,公安机关对主要责任人不到位、不配合、躲避、逃匿的,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训诫教育和传唤询问,配合人社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三)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各县区、有关部门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的规定,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人社部门对不执行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欠薪案件,要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以及用人单位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依法追究违法用工的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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