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阜新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
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就业工作,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1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人社、财政、教育、人武等部门参加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各县区要成立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第三条 培训原则
(一)城乡一体,免费培训。对全市城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实行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对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校教育的退役士兵,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自愿报名,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学校和所学专业。
(三)技能为主,着眼市场。以职业技能为主,职业教育为辅,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重点,侧重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
(四)属地为主,统筹安排。以市级为主,统一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充分利用和借助本地区培训资源和岗位资源,实行属地培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培训对象
(一)参加培训对象。从2010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服役期满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均可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培训形式
(一)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为3—6个月,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后,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颁发培训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制一般为2年。退役士兵根据自己的文化程度,自主选择报读相关学校。参加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职校)中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颁发国家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院校相应毕业证书。
(三)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投档总分可增加30分;荣立三等功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从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士兵退役后,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有关规定执行,可选择回原学校复学。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学校负责管理;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第六条 宣传动员
(一)市民政局开通报名咨询电话,在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设立咨询点,并在退役士兵退伍报到时,向其发放公开信和报读指南。
(二)市民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和阜新军分区政治部在各级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教育网站和军分区政工网开辟专栏,广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宣传工作,准确宣传和解答有关政策。各县区军安办和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也应通过其他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并深入农村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第七条 招生入学
(一)市、县区军安办和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报名工作,应把招生信息、报名方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和部队政工网公开发布。
(二)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提出报名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自行填报志愿。报名时须提供退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行政介绍信,填写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报名时间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可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报名参训。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也可按时报名参训,入学所需档案材料,可由所在市、县区军安办和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补办。
(三)招生报名工作由当地军安办和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将退役士兵报名情况统计汇总并按承训学校、培训机构分类后,与招生学校、培训机构直接对接成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班。各承训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做好招生工作。退役士兵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四)开学后,当地军安办和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要及时对退役士兵实际入读人数进行核实,并上报市军安办,便于汇总报省。
第八条 教学管理
(一)科学合理编班。退役士兵入学后,各承训学校要组织摸底考试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每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针对其特点和需求,编入相应班级。可邀请承训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挂钩指导学校有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组织学员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并推选优秀学员担任学校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参与学校、班级日常管理,发挥其模范带动作用。
(二)规范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入学前,市、县军安办和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要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退役登记表的复印件及时移交给承训学校。各承训学校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三)狠抓校风校纪。各承训学校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退役士兵学员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学员,各承训学校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市、县区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四)注重培训质量。各承训学校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安排实操实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着重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尽快掌握技术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对退役士兵学员主要考核其专业技能水平,适当考核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及时接受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学员的技能鉴定申请,经鉴定合格的要按时向学员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就业服务
(一)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各承训学校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承训学校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指导学员实习操作,优先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学员,实现退役士兵学员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促进学员稳定就业。
(三)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人社、教育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收费、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利用一技之长,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
第十条 经费保障
(一)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参加中、高级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每人每年安排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其中含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
(二)培训资金筹集。培训所需资金扣除省补助后的资金缺口,市、县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参加培训人员以入伍前户籍所在县区确定归属。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本级应承担的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训学校实际培训人数和选择的培训项目按生源地进行核实拨付,并加大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跟踪问效制度。
培训费用按物价等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完善工作机制
(一)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并不断完善和强化工作职能,做好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宣传发动、年度计划、人数统计、经费测算、专业设计和资格审查等组织实施工作。
(二)人社、教育部门要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培训计划、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和就业推荐等工作,并指导监督承训学校做好培训工作。
(三)财政部门要做好培训经费的筹集和监督工作,做到培训资金安排及时足额到位,资金补助达到规定标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四)承训学校要按照国家职业教育培训规定,针对退役士兵文化程度、自身特点和就业需要,在注重实习实训、实际操作的基础上,选编合适教材,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保证培训质量。要充分发挥校企合作优势,优先推荐有技能的退役士兵就业。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精心安排;要在机构设置上、人员编制上、资金保障上给予保证;要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列为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核评比之中。各县区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机制,加强对培训机构、制度建设、教学质量、就业服务、推荐就业、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二)建立健全考评奖惩机制。市民政局将会同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退役士兵学员承训学校进行考核。对绩效好的学校可根据承训学校办学条件和需求,予以通报表扬,适度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差的学校,除予以批评外,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由承训学校通报表彰,优先推荐就业;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由承训学校加强教育,按学籍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阜新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5号 邮编:123000 Email:fxzwgk@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41号
辽ICP备1901059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22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6786 网站举报邮箱:fxzw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