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2-07-09 浏览量:531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2〕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级劳动模范退休待遇进行调整:
一、凡机关、事业单位的市级劳动模范(省“五一”奖章获得者),自退休之日起,享受退休费增加5%的待遇。此项费用按隶属关系,全额拨款单位由同级财政承担;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承担;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中省直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二、凡企业单位的市级劳动模范(省“五一”奖章获得者),未享受退休荣誉津贴的,自退休之日起,在原有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上,每月补贴50元荣誉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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