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2-03-12 浏览量:494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保证全市民族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市政府决定对阜新市民委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行如下调整。
一、阜新市民委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 :海淑兰 副市长
副主任:张 帆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常 春 市民委主任
委 员 :李立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孙文韬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崔耀国 市经信委副主任
包 峰 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宝权 市科技局副局长
米春年 市民委副主任
张志利 市公安局副局长
袁洪文 市民政局副局长
丛长山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伟 市人社局副局长
赵汉文 市编委办副主任
刘铁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彦章 市交通局工会主席
宋凤娟 市农委纪委书记
李 生 市水利局纪检组长
张 军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金有 市服务业委副主任
黄贵宝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张成勉 市卫生局副局长
江玉明 市体育局副局长
张绍斌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韩立杰 市旅游局副局长
岳景宏 市扶贫办副主任
王德君 市食药监局调研员
齐东伟 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牛正民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志勇 市国税局副局长
杨 辉 市质监局副局长
白荣伟 阜新供电公司副经理
阜新市民委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委,负责民委委员会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委米春年同志兼任。
二、阜新市民委委员会工作职责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在制定政策、规章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了解民族工作情况,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阜新市民委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市民委开展工作,协助安排重大活动,协助处理重大民族突发事件。
市发展改革委:在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时,切实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纳入规划,对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发展项目,优先论证、优先安排,逐年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依托资源优势,新建和改建一批支柱产业和增加财源的骨干企业;深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调查研究,帮助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市经信委:了解和掌握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调解决民族地区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和支持民族地区的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优先扶持民族地区的重点改造项目。
市教育局: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教育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少数民族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少数民族各级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重点研究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的问题,帮助民族学校提高办学质量;认真贯彻在省属大中专院校招生和市县(区)属各类高中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照顾政策,使用好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协调解决“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特色活动;坚持在民族中小学开设民族常识教育;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加大对民族学校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市科技局:制定实施促进我市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规划和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工作,在科技经费、实用技术和高科技项目的引进与开发、安排科技和管理人才的培养等方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点倾斜。
市民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加强联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民委委员会议,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承担民委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依法处理涉及民族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处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民族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协调解决我市民族成份更改工作有关问题;支持和协助民族工作部门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监督和执法检查,加大对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打击力度。
市民政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拟定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滞后的客观因素,拨发救灾款物、实施扶贫救济、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向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协同民族工作部门,做好社区民族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族政策、法规精神,设立民族乡发展资金、民族地区补助费和民族事业费;与市民委共同管理好民族政策资金;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解决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特殊困难,优先安排民族地区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增加财源的项目,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贴息政策;保证民族工作所需经费。
市人社局: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在上级政策规定内予以照顾,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予以倾斜;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的人才资源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对受表彰人员在荣誉称号、享受待遇等方面给予应有的保证。
市编委办: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保证民族工作部门机构、人员编制和内设科室设置适应工作任务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协调解决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
市交通局:研究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交通事业建设发展规划,切实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现屯通油路,并协调解决公路建设中的特殊问题,大力支持民族地区交通事业发展。
市农委:拟定、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措施,立足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加大农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农业产业的科技含量,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科技文化素质。
市水利局:制定、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有关政策,增加项目资金投入,加大对水库、河流的综合治理开发力度,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倾斜和帮助;有效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水土保持和饮水困难问题。
市林业局:制定、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林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在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积极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组织开展涉林工作,并在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林业资金投放中予以倾斜,按照民族政策妥善处理少数民族的林权问题。
市服务业委:加强与民族工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认真做好清真(含禽类)屠宰厂(场)建厂(场)国家标准的审核工作,同时按政策要求管理好清真市场,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市文广新局:制定、实施全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文化设施建设和人才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和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协助市民委组织参加全省的少数民族文艺汇演等活动;积极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挖掘工作;在安排文化事业经费时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给以倾斜;加强整理和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工作;在拟定全市有关新闻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章时,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重点扶持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工作,按政策要求严格把关,杜绝出版物中出现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制定政策和措施,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政策和法规,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传播民族理论和知识,报道民族工作的重要新闻;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广播电视事业,本着优先发展的原则,在资金、设备和人才培养上给予一定的照顾;支持办好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的广播电视节目;认真把关,严格杜绝广播电视作品中出现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内容。
市卫生局:制定、实施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加强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县、乡、村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等工作,协调组织城市医疗单位在人才、技术和物质上支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并有计划、有目的地协助开展医药卫生等科技成果的交流与合作。
市体育局: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具体措施;积极筹措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体育事业经费,加强和完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的建设,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人才;配合市民委做好参加全国、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的选拔、训练、组织、参赛工作;创造条件开展我市的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专项体育活动。
市政府法制办: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对民族工作部门执法人员资质及相关培训、考试等方面予以倾斜。
市旅游局:切实将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开发纳入全市旅游业整体发展规划,积极培育和完善民族地区旅游市场;旅游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投放要向民族地区倾斜。
市扶贫办: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在使用和安排扶贫资金、项目时,按照全市扶贫开发规划确定的扶持范围和重点,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贫困人口。
市人民银行:监督各专业银行执行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贷款政策,负责办理本市辖区内民贸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贴息相关事项。
市工商局:根据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注册登记;根据民族工作部门对严重违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行政处罚建议书》,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市国税局:贯彻落实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国家、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国家税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予以减免和照顾。
市质监局:协助民族工作部门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市食药监局:协助民族工作部门加强对清真食品餐饮环节的监督管理。
阜新供电公司:制定、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电业配套发展规划,围绕全市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提供电力配套设施,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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