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阜政发〔20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0〕4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确定的退出现役数量接收。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档案接收工作截止于2011年2月底,转业士官的接收工作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到2011年10月底前全部结束。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认真落实安置政策,依法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以及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安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断适应我市经济转型的新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完成。

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0〕41号)精神,今年,我市安置工作要继续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安置义务的原则,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岗位,用于安置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退役士兵。各类公用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公用性质单位),特别是煤气、供热、自来水、环卫等单位在招聘人员时,要确定一定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对没有安置本单位职工子女能力的单位原则上实行双向选择,即可以自行找接收单位,又可以申请自谋职业。对接收的退役士兵,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规定,确保能够上岗。接收单位除需要安排退役士兵培训外,都要及时把分配到本单位的退役士兵安排到工作岗位上;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单位要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对接收安置确实有实际困难的单位,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通过经济补偿形式落实应承担的安置任务。用人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支付标准每人3万元,列支渠道、资金管理使用仍按阜政发〔2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县区要继续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的安置办法,条件具备的可在做好工作、周密计划的基础上全部实行扶持就业。各县、区在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过程中,要认真抓好“经济补助、政策优惠、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工作的落实。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数量,把所需要的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通过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社会筹集等形式,保障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今年全市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2万元,转为一至四期复员(转业)士官按服役期每服役一年增加0.1万元,即一期城镇复员士官标准为2.3万元;二期城镇复员士官标准为2.6万元;三期转业士官标准为3万元;四期转业士官标准为3.4万元;对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的增加0.1万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对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城镇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安排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符合转业条件的复员士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使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得到真正落实。

三、强化技能培训,为退役士兵就业创造条件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要求,积极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强化就业指导,根据就业需求和退役士兵学员特点设置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和培训。同时,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教育培训全过程。完善就业服务,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对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为农村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对退役士兵创办的经济实体和从事民营经济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并进行帮助和扶持。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工作圆满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和谐社会构建。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法规,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于重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要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安置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好安置任务。要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区)和双拥先进单位。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阜新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表

 

 

 

阜新市人民政府

○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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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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