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1-12-08 浏览量:147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发〔201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青山工程是一项惠民利民的重大生态工程,是遏制森林资源损毁、保护恢复生态环境的战略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历史性工程。为明确实施青山工程的各项责任,加强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治理,现就实施青山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矿山生态治理、“小开荒”还林、超坡地退耕还林、封山禁牧和墓地、散坟治理整顿为重点,以保护和恢复青山的主体生态功能为目标,运用政府调控手段,严格落实生态治理和还林责任。通过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调动林地使用主体实施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生态治理、“小开荒”还林、超坡地退耕还林、封山禁牧和墓地、散坟治理整顿的自觉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治理、严格保护,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林地、开采矿产资源及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
2.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
3.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把生态敏感区的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治理、“小开荒”还林、超坡地退耕还林、封山禁牧和墓地、散坟治理整顿放在优先位置;
4.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生态治理的水平,降低治理成本;
5.坚持严格的治理方案编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确保治理效果。
二、主要目标
通过政策推动、工程化治理,使已被破坏的山体生态环境在5到10年内得到有效恢复;通过严格执法,使违法破坏山体、滥占林地、非法开荒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实施工程围栏、舍饲圈养牛羊,促进荒山绿化。
到2015年,实现铁路、高速公路、省级以上公路两侧,水库库区、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可视范围内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环境基本得到治理,实现植物覆盖;“小开荒”和超坡地全部实现退耕还林,40%以上的荒山实现工程围栏;现有公墓和散坟景观得到改造,取缔非法公墓,杜绝乱埋乱占现象。
三、保护与治理的重点
(一)关停一批污染严重、对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和影响的矿山。凡是符合关停标准的小水泥厂、小砖厂、硅砂矿、萤石矿、铁矿、煤矿、金矿、采石场、采沙场等要迅速按期关闭,逐步恢复生态环境,促进规模化开采。
(二)实行严格的城区山体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山体开采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分级负责,加强监管,杜绝乱采滥挖行为,及时恢复生态环境。
(三)编制矿山生态恢复的实施方案,建立恢复标准,设定恢复时限。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尾矿,应充分开发利用,没有利用价值的要及时实现植被覆盖。
(四)坚持“谁开垦、谁还林”的原则。清理出来的30万亩“小开荒”要在2年内全部还林还草,27万亩超坡地要在2012年全部完成退耕还林。
(五)加强封山禁牧工作,实施工程封山。在2015年前完成荒山封育294万亩,实施工程围栏11772公里。
(六)加大对公路、铁路沿线的生态恢复工作力度。因修建公路、铁路而破坏的山体列为重点治理范围,交通、铁路部门为治理的责任主体。
(七)实施墓地、散坟治理整顿工程。要坚决取缔非法公墓,杜绝乱埋乱占现象,同时要对现有公墓进行景观改造。这项工程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任务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实施青山工程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市政府已成立阜新市青山(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青山(森林资源)保护和矿山生态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审定青山(森林资源)保护和矿山生态治理规划及资金筹措方案;协调解决开采矿藏和青山(森林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各县区要尽快成立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机构,负责部署、监督本地区青山保护与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的实施工作,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兑现情况、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落实情况、“小开荒”还林、超坡地退耕还林、封山禁牧和墓地、散坟治理整顿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各级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青山工程建设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多方筹措资金,完善全市青山工程投入机制
按照加强保护与治理兼顾的工作思路,多方筹措资金用于实施青山工程,并实行以奖代补的投入激励机制。各县区政府设立青山工程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足额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含采煤沉陷治理抵押金),监督采矿权人自主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恢复。市政府每年安排青山工程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依据各县区政府的投入水平、保护与治理效果,经审核确认后实施以奖代补。
(三)认真落实生态治理主体,建立青山工程绩效目标考评制度
封山育林、“小开荒”还林、闭矿多年、采矿业主不清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各级政府;因修建铁路、公路而破坏的山体治理主体是铁路和交通部门;权属清楚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采矿业主。各县区要制定青山工程绩效考评标准和评价办法,签订青山工程绩效目标责任书,把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各单位。对完不成任务的,根据未完成面积由市财政局相应扣减各县区财政资金,专项用于青山工程治理。
(四)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
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的原则,出台资源整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设立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审查《方案》,严格签订《承诺书》,由采矿权人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时送达林业主管部门,否则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严格执行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证金、不按《方案》恢复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未达到《承诺书》要求的采矿权不予年检,对环境资源破坏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不再向其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
(五)摸清底数,建立青山工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摸清矿山及其他工程占用林地、“小开荒”和荒山底数,掌握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小开荒”还林、超坡地退耕还林、封山禁牧和墓地、散坟治理整顿工作动态。依据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做好监督和报告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青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定期通报青山工程进展情况,加强青山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加强青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工作。积极贯彻落实《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38号令)和《阜新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阜新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化经营。
(六)编制规划,全面推进青山工程的实施
各县区政府是组织落实青山工程的责任主体,要组织编制《青山工程规划》,划定新设采矿权和其他建设行为的禁止区域与界线;组织编制《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明确本地区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小开荒”还林、超坡地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的总体计划安排;组织编制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将《青山工程规划》、《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和年度生态治理计划报送上一级政府。将《青山工程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将青山工程重点项目纳入本地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青山工程今年全面启动,每个县要确定3—5个样板示范工程,每个区要确定1—2个样板示范工程,迅速做出规划,落实具体措施,尽快抓出成效。
阜新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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