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及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后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1-03-14 浏览量:379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1〕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财政体制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相应调整市与区收入分配体制。为增强我市财政统筹能力,保证重点事业的发展,对新增加的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部分以及新邱区、清河门区新增加城建税进行调整。一是按统筹兼顾、保证市与区两级政府既得利益原则,调整不涉及各区原有财力,保证市与区两级政府既得利益不变。即增加市本级对财政收入的统筹能力,同时兼顾各区财政收入增长。二是本着专款专用原则,集中财力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三是按国库收入核算体制不变原则,为便于操作,税费收入仍按原体制规定征收入库,市应分享部分通过财政结算上解市财政。

二、明确分享的范围、比例及方式

(一)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1.将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企业及个人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纳入省、市与区共享范围。共享比例为省分享10%、市分享20%、区分享70%。

2.将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纳入市与区共享范围。共享比例为市分享50%、区分享50%。

3.将新邱区、清河门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市与区共享范围。共享比例为市分享50%、区分享50%。

(二)分享方式

为保持财政体制和国库核算体制的完整,上述范围的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仍列区级收入(省共享的地方教育附加另有规定除外),仍按原体制规定征收入库,市应分享部分通过财政结算上解市财政。具体是:按国、地税“分行业分类型税收统计表”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50%和地方教育附加的20%,通过市、区年终财政结算上解市财政。

三、严格落实和执行国家税、费征收政策。各级财政、税收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协调,严格落实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及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严格执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采取有效征管措施,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应缴。凡未经批准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文件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