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1-03-03 浏览量:328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2007年修正)以及《关于调整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阜政发〔2009〕20 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征收管理,落实“先税后证”制度,提高征收管理工作效率,防止税源流失,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税收管辖范围,实行集中管理模式。根据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形成的契税收入列入市本级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为防止税收流失和串库混库问题发生,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由地税各区分局征收管理改由地税直属分局集中征收管理,契税由直属分局征收入市级库。
二、加强协调配合,实行源泉控制。税收征收机关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源泉控制。税收征收机关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与征收契税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情况的资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以支持。
三、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制度,在建设用地批准后,告知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证书。纳税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应当持契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否则不予办理。
四、强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征管。市级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及时督促和通知企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征管档案,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对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按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滞纳金或予以相应处罚。
五、加强清理检查工作。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后,税收征收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缴契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而偷漏税金的,要严格按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予以追缴,触犯国家法律的要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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