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0-11-29 浏览量:42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发〔2010〕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关于对阜新矿区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2010年对阜新矿区
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0〕17号)精神,现就调整阜新矿区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市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上述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
二、调整的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人员的伤残津贴的调整:其中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6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
五级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问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2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供养条件的工亡人员的配偶和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足860元的,调至860元,在此基础上,上述人员调增标准均为每人每月80元。
以上第一款调整的伤残津贴,不含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市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破产前一级至四级和破产后五级至六级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残人员。
三、待遇调整的核定与支付
此次矿区工伤人员及工亡家属保险待遇的调整,直接涉及这部分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待遇调整的核定与支付工作,为其办理待遇调整的核定手续,以确保所增加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调整“三项待遇”的资金来源: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需费用自行解决,阜新市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所需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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