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0-06-21 浏览量:91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发〔2010〕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精神,并经省财政厅同意,现就《关于调整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阜政发〔2009〕20号)做出如下补充决定。
一、财政管理体制调整范围
此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范围是市本级、阜蒙县、彰武县和五个行政区、二个派出机构(开发区、高新区)。
二、市与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范围
市本级固定收入:市区内煤炭(阜矿集团)、电力、金融保险、邮政、石油天然气、通讯、烟草、公用事业等行业主体企业(以下简称主体企业)缴纳的各项收入地方分享部分(含省下划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40%和市财政国库收付中心代扣的个人所得税4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开发区和高新区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含乡镇部分);政府一次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形成的契税收入(不含开发区、高新区);其他税收收入;市级各项非税收入(含主体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收入)。
县级固定收入:县域内的增值税25%,营业税100%,企业所得税40%(不含按中央规定继续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跨省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及中央待分配收入),个人所得税4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市与区共享收入:除市本级主体企业外,市区内其他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契税,作为市与区共享收入。
分享比例:增值税,中央分享75%,市分享7%,区分享18%;营业税,市分享30%,区分享70%;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60%,市分享10%,区分享30%;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市分享10%,区分享30%;房产税,市分享20%,区分享80%;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分享30%,区分享70%;土地增值税,市分享30%,区分享70%;车船税,市分享45%,区分享55%;契税,市分享40%,区分享60%。
区级固定收入:除市本级固定收入、共享收入之外的资源税,印花税;新邱区、清河门区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开发区、高新区一次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形成的契税收入;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区级各项非税收入。
三、县(区)上解市财力的确定
1.县(区)上解市财力比例的确定。按照省对市确定的上解省财力比例的测算方法,以2008年各县(区)增值税(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的决算合计数(以下简称“五项共享税收”)为基础,按2006-2008年3年年均增长率,推算基期年(即2009年)各县(区)“五项共享税收”基数。以2008年各县(区)增值税(10%)、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15%)、房产税(50%)的决算合计数(以下简称“上划省五项共享税收”)为基础,按2006-2008年3年年均增长率,推算基期年(即2009年)各县(区)“原上划省五项共享税收”基数。某县(区) “原上划省五项共享税收”基数占本县(区)“五项共享税收”基数比例,即为本县(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一县(区)一率,由市财政局核定。公式如下:
某县(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某县(区)基期年“原上划省五项共享税收”基数÷某县(区)基期年“五项共享税收”基数]×100%
2.县(区)上解市财力的确定。某县(区)当年“五项共享税收”收入乘以县(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即为当年某县(区)应上解市级财力数。公式如下:
某县(区)上解市财力=某县(区)“五项共享税收”收入×某县(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
3.市对县(区)上解市财力增量返还的确定。市对各县(区)当年上解市财力增量部分按40%予以返还。公式如下:
市对某县(区)上解市财力增量返还=[某县(区)当年上解市财力-某县(区)上年上解市财力]×40%
从2012年开始,如某县(区)当年上解市财力的决算数比上年上解市财力的决算数减少,市财政将对减少数额按40%比例扣减某县(区)财力。
四、新体制执行时间
根据省政府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新体制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2010年实行按新体制运行、原体制结算财力的过渡办法。2011年开始,市对县(区)按新财政管理体制实质运行。
五、相关政策
1.继续执行省对县直接补助的财政政策。除按制度规定实行市级统筹的省对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外,省对县其他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均由省直接补助到县。
2.调整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政策。从2011年起,以2009年省对各县(区)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的决算数为基数,省每年对各县(区)实行定额财力补助。
六、调整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1.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市财政要以“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基本原则,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结合市本级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逐步缩小地区间财力水平的差异,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保障重点民生支出的需要。
2.强化税收和国库管理,确保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入库。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要提高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强化对税源预测分析,挖掘税收增收潜力,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严格税收执法,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整顿税收秩序,严禁收入混库串库、引税拉税,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以及“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确保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足额入库。
各级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尽快调整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软件和国库运行软件,保障新体制运行后,各级财政国库资金正常运行。同时,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加强对各项财税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本补充决定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等相关政策变化,市政府将相应调整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
本补充决定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阜新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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