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0-12-31 浏览量:490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0〕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阜新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1号),设立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正县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定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两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指导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指导或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定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定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有关文件的起草及相关科室代局起草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书、文字综合、政务信息、信访、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机关工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落实工作;负责车辆管理;负责机关的事务管理及接待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来信、来访处理接待工作。
(二)财务科
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及各分局财务、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级国土资源非税收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负责国土资源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核算。
(三)综合规划科
组织研究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资源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负责起草编制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负责起草编制地质环境防治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农转用项目用地预审和补充耕地方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计划制定和综合统计工作并执行土地供应政策。
(四)调控监测科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政策涉及国土资源领域问题的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国土资源专项的立项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文稿的起草与综合工作;协调和组织局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
负责起草全市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政事宜;负责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指导、检查全市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土地利用科
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的审批工作;负责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国有土地收购收回计划;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协议出让工作;制定土地基准地价并负责颁布实施;负责土地租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
(七)耕地保护科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护耕地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负责实施全市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农用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负责全市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项目的立项、验收及实施管理;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负责矿山及基础设施土地复垦实施监管工作。
(八)征转用地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征、转用的法规和有关政策,拟订全省土地征、转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征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并负责报批后的监督和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工作;负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
(九)地籍管理科
负责全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地籍管理工作;执行地籍管理的办法和地籍调查、监测、汇总的规程、规则和技术规范;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的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城镇地籍调查、权属变更调查及地籍汇总;负责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负责核发土地证书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负责土地证书的年检;负责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和裁定;负责市辖区集体土地权属变更管理和两县土地权属变更的指导工作。
(十)矿产资源储量科
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科
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审查年度开发利用报告及采矿许可证年检,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
(十二)地质勘查科
执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监督检查地质勘查规划执行情况;对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复核和探矿权转让复核;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对辖区内省级地质勘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地质环境科
负责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性工作,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收缴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工作;对地热、矿泉水勘查、鉴定、评价及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组织鉴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实施保护监督管理。
(十四)人事教育科
负责市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各分局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计划,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广科技成果;承办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各分局的对外合作交流事务;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受市局党组的委托,做好县局和各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和任免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阜新市国土资源局设8个分局,各分局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和实施管理;为编制、修改《阜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阜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及国土资源使用计划提供所辖区的基础数据,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修编意见;负责《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阜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及国土资源使用计划在本辖区内的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资源综合开发整治政策措施的落实。
2.负责贯彻落实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用地转用管理办法;负责辖区内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项目立项和报批的基础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依照审批权限承办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用审查报批的基础工作;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负责农民建房宅基地的报批工作。
3.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估价出资、交易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编制土地分等定级、制定和调整土地及基准地价的基础工作;负责土地市场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
4.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地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地籍管理的办法和地籍调查、监测、汇总的规程、规则、技术规范;负责组织辖区土地资源的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城镇地籍调查、权属变更调查及地籍汇总;负责建设和管理辖区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镇地籍信息数据库;负责土地权属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审发土地证书、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基础性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证书的验审;负责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负责集体土地权属变更的管理工作。
5.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动态巡查;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
6.负责对采矿登记、复核、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复核的基础性工作;依法调处采矿权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年检和矿业闭坑管理工作;依法检查矿山企业“三率”执行情况;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落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承担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7.负责落实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矿产资源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负责对地热、矿泉水、油气勘查的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立项、初审的基础工作。
8.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编制27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市国土资源局8个分局行政编制25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四、其他事项
(一)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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