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 2010-12-31 浏览量:467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5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人力资源准备

    3.4 灾害信息准备

    3.5 社会动员准备

4 灾情报告

    4.1自然灾害报告的责任单位

    4.2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4.3 灾情信息报告时限

    4.4 灾情核定

    4.5 灾情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5.2 Ⅰ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Ⅲ级响应

    5.5 Ⅳ级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 附则


阜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阜新市突发公共事件具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建委、农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文广新局、服务业委、粮食局、物价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食药监局、气象局,阜新供电公司、阜新移动分公司、阜新联通分公司、阜新电信分公司、阜新日报社、阜新军分区、阜新武警支队、市消防局、阜新车务段。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灾情并决定请求省政府和外市紧急支援等。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

2.3 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发生重大灾害的地区设立现场救灾工作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分管自然灾害救助的副局长担任,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现场救灾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2.4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灾情评估、抢险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农委、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核查和上报工作;对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地震部门负责。

(二)抢险转移安置组。由阜新军分区、阜新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和市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

(三)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委、交通局、粮食局、服务业委、阜新移动分公司、阜新联通分公司、阜新电信分公司、阜新供电公司、阜新车务段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

(四)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局、食药监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用水和食品的卫生安全。

(五)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组成,主要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恢复重建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建委、农委、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交通局、水利局、阜新移动分公司、阜新联通分公司、阜新电信分公司、阜新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帮助灾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七)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市直媒体组成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组织新闻单位按照《阜新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经应急指挥部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的新闻宣传稿要以灾情综合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2.5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阜新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协调驻军及相关单位参加抢险救灾。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市直新闻单位负责协调和组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工业抢险救灾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市住建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的指导。

市交通局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恢复交通设施。

市农委负责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情况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宣传报道救灾工作,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等工作。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贯彻落实灾民开展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市服务业委负责组织商品货源,满足救灾应急商品供应,保证灾区市场稳定。

市食药监局负责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油供应制度。

市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稳定市场物价。

市地震局负责将地震信息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关地震应急预案,并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气象灾情的评估工作。

阜新移动分公司、阜新联通分公司、阜新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恢复工作。

阜新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救灾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阜新武警支队、市消防局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阜新车务段负责优先安排运输救灾物资,恢复铁路设施。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安排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应根据一般年度救灾资金支出情况、财力增长、物价波动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状况,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2 物资准备

整合现有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民政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购置储备必要的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专用物资,食品、饮用水等物资采取与厂家签订紧急购销协议等形式,确保灾区急需。建立和完善救灾社会捐赠动员、运行、管理机制,发动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政府要为救灾部门配备必要的救灾专用车辆和通讯工具,保证救灾应急需求。

3.3 人力资源准备

交通、电力、通讯、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建立紧急救援队伍,平时搞好紧急救援演练,形成与军队、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3.4  灾害信息准备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或数据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搞好灾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市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等部门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对天气、雨情、水情、汛情、震情及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预报和监测,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供灾情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3.5 社会动员准备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

4  灾情报告

4.1 自然灾害报告的责任单位

(一)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二)县级以上农业部门;

(三)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四)县级以上气象部门;

(五)县级以上地震监测机构;

(六)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

(七)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4.2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地区及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户数。

(4)已救济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已救济口粮人口及口粮数量、口粮救济款额;已救济衣被人口及衣被数量、衣被救济款额;已救济伤病人口及伤病救济款额;已安排恢复住房间数、户数、住房款额。

4.3灾情信息报告时限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和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区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和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4.4 灾情核定

(1)会商核定。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市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会商,将情况报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申请核定灾情。

(2)市民政、水利、农业、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小组,配合省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3)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5 灾情发布

灾情数据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特别重大灾害的灾情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需经市政府批准。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市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设定四个响应等级,一、二级响应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三、四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

5.2 Ⅰ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5人以上(含15人),少于3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万人以上(含5万人),少于10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含5000间),少于1万间。

5.2.2 启动程序

一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

5.2.3 响应措施

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市救灾工作;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部署开展全市性的救灾捐赠活动;灾区县(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政府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少于1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含1万人),少于5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少于5000间。

5.3.2 启动程序

二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3.3 响应措施

启动二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按照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指挥部可视情况向重灾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及时核定并向省政府上报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二级响应。

5.4 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少于1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人以上(含5000人),少于1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800间以上(含800间),少于1000间。

5.4.2 启动程序

三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4.3 响应措施

启动三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三级响应。

5.5 Ⅳ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龙卷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上(含3人),少于5人;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000人以上(含3000人),少于5000人;

(3)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间),少于800间。

5.5.2 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

四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协调市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指导支援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5.5.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四级响应。

5.6 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地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区政府要尽快对灾民实施有效救助,组织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6.2 民政部门要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方案,有效施救,确保灾民顺利渡荒。

6.3 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控制及疫情监测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4 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损毁校舍,恢复学校正常教学。

6.5 经信委要组织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

6.6 发展改革、住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组织做好灾区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7 农委要组织好灾民开展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8 工商、物价、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制定落实优先办证、减免税费、调控价格等政策措施,保护和扶持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7  附则

7.1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阜政办发〔2007〕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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