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0-12-23 浏览量:366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0〕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阜新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0〕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我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二、工作目标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现市级统筹,即分级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二)工伤保险管理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服务系统。
中省直企业(含所属集体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要积极创造条件,经协商后明确具体参保方式和步骤。
三、业务管理
(一)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为市、县两级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各项方针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中、省、市直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工作;负责工伤供养直系亲属的认定工作;负责工伤保险费率和费率浮动的审定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考核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县、区工商登记注册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工伤保险费率和浮动费率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参保单位数据库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工作;负责定期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工作;负责工伤医疗费用的核定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编制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在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帐户内对市本级及市辖区入库的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为确保两县参保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两县的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分级核算,风险共担。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30%的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须按照工伤保险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当年基金征缴任务及相应费率。
(四)市、县医保管理中心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征缴计划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直接划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县、区政府的责任
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县、区政府仍然为本辖区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工伤保险工作,承担工伤保险的扩面征缴任务,确保参保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
(二)两县政府在完成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指标的前提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仍有缺口的由市与县按1:9的比例垫付。
五、组织与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阜新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杨忠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忠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武瑞华担任;成员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逯芳文、市财政局副局长陈立岩、市审计局副局长张百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逯芳文同志兼任。
(二)各县、区在市级统筹前挪挤占用的工伤保险基金由县、区政府负责清理,清理基金全部上缴到市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其他债权、债务由县、区政府负责处理。
(三)各县、区参保企业在市级统筹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由各县、区政府负责追缴;欠发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各县、区政府解决。
(四)各县、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财政、审计审核后,统一上解市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五)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断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和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发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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