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0-12-07 浏览量:362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0〕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1号)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和近期物价变化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影响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及供养对象调增标准

从2010年11月1日起,调增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分别为:

1.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的城区保障标准由255元提高到280元。

2.阜蒙县、彰武县县镇,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所辖农村乡镇,保障标准由225元提高到250元。

3.阜蒙县、彰武县所辖农村乡镇保障标准由195元提高到22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350元/年提高到1530元/年,调增后全市农村低保月人均增加额度不低于15元。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在现有供养标准的基础上,集中供养对象年人均增加额度不低于360元,分散供养对象年人均增加额度不低于220元。具体供养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各县(区)在确定标准时,要充分考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成本增加和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土地收益增长等因素,在保证不低于此次调增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二、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调增资金按时发放

此次调增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原渠道解决。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计算出调增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调增资金需求计划,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筹集资金,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三、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调增工作落到实处

此次全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市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应对物价变化,确保城乡贫困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此次提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严格动态管理。城乡低保提标后,各县(区)要适时调整低保边缘对象的标准,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边缘户的救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落实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12月底前全面完成此次调增工作。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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