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0-12-03 浏览量:450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0〕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我市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以来,对全市财税秩序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县区、乡镇政府为争抢财源,而擅自制定财税优惠政策抢拉税源的问题,且有扩大蔓延之势。这一问题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并扰乱了全市现行财税体制的健康、稳定运行。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严肃财经纪律,遏制各种抢拉税源行为,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财税秩序,清理违规或不当政策
各县区、乡镇政府要树立全局观念,立足发展本地经济、加强本地税收征管来领导和支持税收工作。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不得擅自制定税收返还等违规或不当的财税政策用于拉抢税源。已经制定和实施的,包括成文及不成文的各种鼓励拉税政策,要立即清理废止,以实现财税秩序正本清源,避免伤及地方实得财力、无序拉抢税源问题再度发生。
二、正确理解、认真贯彻执行税收管辖有关规定
各县区政府及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税收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阜政办明电〔2009〕47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税收属地征管规定。
(一)除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及由市级财政、税务部门指定管辖的重大经济转型项目或企业外,纳税人发生的应税劳务或项目,其应当属地缴纳的各项税费,必须属地征收入库,不得对市本级固定税源或其他县、区税源越权征税。
(二)对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坐落于不同县、区的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登记管理规定,按实际生产经营地实施税收属地管辖,禁止各种拉户抢税行为。
(三)规范外来经营报验登记管理。自2011年1月1日起,外埠建安企业到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先由市级地税机关集中受理,经确认劳务发生地及税收管辖后,指定所属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实施税收管理。
三、加强发票管理,禁止利用开具发票争抢本市税源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共同维护好发票管理秩序,切实加强建筑业、房屋租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票的管理,确保按应税行为实际发生地属地开具发票,属地征收相关税款。
(一)进一步加强自开票纳税人发票管理。对建筑、房地产、货物运输、房屋租赁业等自开票纳税人,其自开票资格认定除报经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外,主管税务机关还要实行年检制度。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者不按属地纳税规定缴纳税款,以及不符合其他自开发票资格条件的,除依法处理外,立即取消其自开发票资格,转为代开发票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代开发票管理。税务机关各发票代开窗口,对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所涉及的劳务地点、合同或协议的真实性等要严格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防止利用假报劳务发生地、虚假合同等手段违规拉税行为。基层政府及有关人员不得指使、协助纳税人提供虚假合同申请代开发票,抢拉税款。此外,各发票代开窗口代开发票时,必须根据真实情况及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避免出现纳税人通过“借证”、变换劳务内容等非法手段降低税负问题。
四、严肃库级纪律,及时纠正入库违规问题
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严禁税收混库、串库,不得人为调整入库级次。对以违规拉户,引买其他县、区税款,违规开具或代开发票等各种手段抢拉入库的税款,一经查实,一律按税源归属予以调库,决不姑息迁就。各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之间要加强调库配合,对抢拉入库税收于查实认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库。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违反行政纪律拒绝、阻挠调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和行政监察
各级政府、税务机关及个人,要严格遵守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规定,不得参与抢拉税源。在全市税务系统内部,税收属地管理和发票管理要列入各级地税机关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税务人员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属地征管等有关规定,或者在履行相关职责中失职,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税务人员参与或介绍抢拉税源,触犯纪检监察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各县区、乡镇政府违规操作的,依法依纪查处。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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