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认真开展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日期: 2010-11-22 浏览量:337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 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0〕129号)和11月17日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上海“11·15” 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迅速开展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冬季防火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清醒判断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县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会同建设、公用事业、卫生、安监、文化、教育、工商、服务业等部门,以商场、医院、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贮存等行业、领域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等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格督促单位、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严肃整治居民小区车辆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以及其他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要对建筑工地普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施工现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二、排查整治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狠抓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继续抓好煤矿、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在内的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坚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煤矿要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杜绝违规生产和“三违”行为;强化道路交通管理,组织开展对火车站、汽车站和客货运输公司安全管理检查,加强车辆保养,防止带“病”上路,加强对重点路段的巡查,狠抓车辆超载、超限和农用车载客的整治;非煤矿山要以井工开采为重点,加强对提升系统、通风系统和用电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坍塌、炮烟中毒等事故发生;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对非法生产、销售和储存的“黑窝点”要给予严厉处罚;要继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做好工程收尾工作;加强煤气、供水、供热、供电等重点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要组织人员对水源厂、气源厂、管网、液化气站及用户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确保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正常秩序。

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制。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态度,坚决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全面堵塞安全漏洞。把大检查与预防、宣教和监管、查处结合起来,把健全制度和落实责任结合起来。要突出落实责任,严格问责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尽职尽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的作用,形成合力,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确保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组织严密、责任明确、要求具体、措施到位。

各级政府要以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为契机,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