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0-10-15 浏览量:576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0〕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公墓建设和管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先后制定出台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对公墓规划、建设和经营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的公墓管理工作形势逐渐好转。但是一些地区还存在着非法墓地、违规出售以及超标准建设墓穴等现象,浪费了土地资源,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针对上述问题,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土地资源,制止违法违规建设经营公墓现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公墓建设经营行为
2010年11月底前,各县(区)要对辖区内现有各类公墓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重点解决在公墓建设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一)取缔非法公墓
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取缔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善后问题。
(二)纠正违规建设公墓
对获得批准建设的公墓,要对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重新调查核实。 对未按照批准文件建设的公墓,要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三)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1.禁止建设、出售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墓穴用地标准建设、出售墓葬用地。公墓经营单位建设、出售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 要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禁止非法出售、转让墓葬用地。经营性公墓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严禁墓穴炒买炒卖现象的发生。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问题,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依法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葬用地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公墓经营中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四)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
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安葬本村(邻村)死亡村民的骨灰,不准对外出售墓穴、从事经营活动。如有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直至取消公益性墓地资格。
二、加强管理,促进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抓紧制订和完善本地公墓建设规划。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要依据现有公墓穴位存量、已安葬数量和城镇居民年均死亡人口数量,按照国家、省关于墓穴面积、使用周期的规定,对公墓数量、墓穴数量和占地面积实行总量控制;公墓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经营性公墓建设须经省民政厅批准。农村公益性墓地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规划和建设,严禁占用耕地、林地。
(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部署和要求,从现在起,停止对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同时,各县(区)民政部门停止对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在新的《殡葬管理条例》出台前,任何性质墓地的审批需报市政府审核后方可操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要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视为非法占用土地。林业部门要从严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的要依法处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建设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强化行业管理,规范公墓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的违法行为,并对非法出售的公益性墓地进行查处。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墓地价格的监督和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先建设后审批的要坚决取缔,并追究其领导责任。对建设不规范、管理混乱、没有审批手续、绿化美化措施不达标的要严加整治,必要时实行封闭管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公墓经营单位,要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
(四)完善政策,规范管理。要充分发挥公墓在骨灰安放和平坟还田、还林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性质不变。同时要完善公益性墓地维修养护储备金制度,要按购墓价格的10%提取。各墓地建设单位与县(区)民政部门共同建立墓穴维护储备金账户。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并指导墓地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提取和正确使用维护费,做到专款专用。
三、积极探索公墓建设管理新举措,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一)积极探索建设城镇公益骨灰安葬设施。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可在城区及县城周边建设公益性骨灰安葬场所,用于安葬城镇低保户等弱势群众骨灰,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众在骨灰安葬过程中的救助关怀,以减轻贫困群众的骨灰安葬压力,切实发挥公益性墓地的公益作用。
(二)公墓建设管理事关群众利益,在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中,要顾全大局,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既要严格执法,确保清理整顿的效果;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避免影响社会稳定。
(三)在全市殡葬服务窗口单位推广开展“阳光殡葬”和“规范化服务竞赛活动”,广泛推广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海葬等多种殡葬形式。积极开展公墓窗口单位的纠风工作,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塑造殡葬窗口单位的良好形象,提升殡葬行业服务水平。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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