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印发阜新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地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0-09-10 浏览量:325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地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年九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开展严厉打击地方煤矿非法违法

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辽宁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辽安委〔2010〕2号)及省煤管局《关于在全省煤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辽煤监管〔2010〕26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密组织,制定有力打击措施、创新监管手段和实施有效执法,严厉打击地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行动时间和重点内容

  (一)时间:2010年8月20日至10月31日

  (二)重点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进行煤炭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防碍公务、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9.《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

  11.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至8月31日)。各产煤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并结合实际,广泛宣传动员,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详细制定本地区、本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各产煤县区于9月6日前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市煤管局。

  (二)基层排查,方案实施阶段(9月6日至9月30日)。各产煤县区要按照“专项行动”要求,由煤炭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所辖煤矿及煤炭经营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开展联合执法,对查出的非法违法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依法严惩坚决打击,并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三)总结督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市政府组成检查组对各产煤县区及所辖煤矿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10月16日至10月31日迎接省检查我市。

  各产煤县区于11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一并报送市煤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依法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地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全面动员,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重点治理。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要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全面深入推进;坚持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相结合,依法办事;坚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相结合,注重强化基础工作;坚持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我市开展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相结合,切实抓出实效;坚持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相结合,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乡镇和县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在开展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发动企业完善规章制度,以隐患排查治理为主要内容,开展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自查自纠活动。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公开举报电话的作用,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六)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开展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各阶段,各级政府要组织综合或专项督查组对下一级政府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建立专项行动工作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反馈工作进度情况,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突出问题。

  附件:全市煤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全市煤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doc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