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10-07-28 浏览量:321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阜新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1号),设立阜新市统计局,正县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可靠;监督检查全地区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政策和法规的实施;指导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县区生产总值,汇编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全市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投入产出调查等国情国力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副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等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行业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专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城乡建设、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组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做好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做好全市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市统计学会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八)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市统计数据库体系;按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要求,制定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组织协调县区、各部门统计数据网络建设。

  (九)收集和整理外市统计数据,组织实施与外市之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管理和协调机关、事业单位、调查队的政务工作;负责人事、财务、文件、会务、职称、培训、档案、老干部、工会、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信访、保密、安全、发行、工会、扶贫包乡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

  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节的咨询建议;负责搜集整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发布统计公报,印发统计年鉴、手册;核算全市及县区生产总值,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组织国家、省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实施,建立和完善全市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全市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案;承担服务业调查、投入产出调查和有关大型普查工作。

  (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负责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数据核定工作;收集、整理、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部分经济普查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负责国家、省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检查和监督;组织检查和处理统计违法案件;负责全市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组织统计普法宣传工作。

  (五)工业统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工业、物资、交通和邮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部分经济普查工作。

  (六)贸易外经统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成品油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监测评估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企业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部分经济普查工作。

  (七)社会统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安全感调查、劳动力调查、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劳动工资、科技和高新技术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部分经济普查工作。

  (八)农业统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农业生产条件统计、农业经济核算、县域经济统计、农产量调查;收集、整理、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九)能源统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能源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负责全市能源平衡统计核算及能源统计调查分析;组织实施全市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承担部分经济普查工作。

  (十)服务业统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部分经济普查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统计局行政编制32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总统计师职数1名), 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的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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