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0-03-24 浏览量:255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0〕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行为,防止签订合同违法和履行合同违约行为的发生,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加强自身建设时,经常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各种合同。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行政机关,总体上来说是依法签订和认真履行合同的,但也有部分行政机关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致使签订合同行为不够规范。一是有些行政机关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事项,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是有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越职权签订合同。三是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合同有些用语有歧义。四是个别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一些合同条款显失公平。五是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未作认真地调查了解或者对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审查不严,致使合同签订后难以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纠纷不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访、投诉。
二、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将下列合同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范围:机关办公楼、职工宿舍、食堂等房屋和建筑物的建设(维修、改造)、租赁、出借、承包合同;森林、土地、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依法出租、转让、承包、出让合同;借款合同;国有资产转让、受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各类招商引资合同;须经政府审批的投融资合同等。
(二)行政机关所签订的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三是公立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四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三)合同签订前,行政机关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避免合同风险。尽量使用有关部门已经印制的制式合同;没有制式合同的,合理设置权利、义务条款。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设定保密条款,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在合同争议处理条款中合理选择我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生效后,行政机关发现合同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要主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行政机关作为先履行义务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发现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是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诉讼、仲裁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应当终止的,应及时依法终止,防止重复履行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对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重要性,组织好合同签订工作,特别要组织好合同谈判、文本起草等项工作。
(二)建立合同合法性审查论证制度。合同文本最后确定前,应当交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以市、县(区)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以市、县(区)政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同级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以乡(镇)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乡(镇)从事法律工作人员和县(区)政府法制办共同审查。
由市政府领导决定或者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建议,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查。
(三)建立合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11月底前,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对本年度签订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清理。乡(镇)政府和县(区)政府部门将清理结果报县(区)政府法制办;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每年12月底前,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将本年度合同清理情况报告本级政府。
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合同本身或者履行过程中存在法律瑕疵的,市、县(区)政府法制办要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通报有关情况并依法妥善处理。对重大合同纠纷,市、县(区)政府法制办要将有关情况上报同级政府决定。
(四)严格签订、履行合同的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形象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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