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0-07-12 浏览量:739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0〕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阜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业已修订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立指挥统一、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有力、行动高效、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指导县(区)、各部门及企业预案编制,预防、控制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阜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3.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2超出县(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3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预防为主原则。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1.4.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阜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5.1阜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预案)。本预案是《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市政府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是指导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和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性文件。
1.5.2市政府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专项预案)。该类预案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阜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及行业特点,为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编制的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印发,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5.3县(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具体分为各县(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县(区)政府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两类。县(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县(区)政府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县(区)政府应急办及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5.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阜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市政府部门相关专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实施,按照《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备案的原则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阜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阜新市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安指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其组成部门。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下设阜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安指办)和阜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以下简称安救组)。安救组包括:救援技术与检测组、抢险救援组、警戒保卫及群众安全防护组、救援队伍及抢险装备保障组、医疗卫生救护保障组、紧急存放及避难场所保障组、后勤物资保障组、综合协调组、对外信息宣传发布组、交通运输及电力通讯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接待组、领导接待组(见附录7.1)。
2.2 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已启动同级专项预案的指挥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消防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服务业委、市广电局、市人防办、市煤管局、辽西煤监分局、阜矿集团、石油公司、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武警部队、驻阜部队及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和事故单位组成。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2.1指挥长职责
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视事故类型,确立主要指挥、协调和参与部门;决策救援方案;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及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确定事故现场参与指挥人员;协调事故救援有关工作,负责新闻管理。
2.2.2成员职责
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根据事故类型和需要指定,协助指挥长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各项救援任务;按职责提供救援决策依据和各种救援资源。
2.3 安指办职责
安指办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即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及相关政府部门专项预案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各科室及相关部门专项预案负责单位为成员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安监局技术中心负责。
安指办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实施;负责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区)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事故的接报,传达领导指示;对出现紧急状况需要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援助时,及时跟踪、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市政府应急办;协助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进行紧急状态下各应急组织间的协调工作。
2.4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下设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及其职责
2.4.1救援技术与检测组
成员:抢险救援队专家,安全生产相关行业专家,煤管、
环保、卫生、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的技术力量及事故单位技术人员。
职责:向指挥部提交具体抢险救援方案和随情况变化修改的方案,抢险救援所需队伍及物资设备目录,事故地点相关的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参与现场指挥。现场检测评价和综合分析相关数据,检测有毒有害气、液体,初步查找事故原因和事故源,评估事态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制定事故本身及抢救可能导致的次生和衍生事故的防范措施。
2.4.2抢险救援组
成员:专业抢险救援队,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家,事故单位,外援队伍。
职责:落实指挥部决定的具体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现场各救援队伍,记录现场救援数据,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救援情况。
2.4.3警戒保卫及群众安全防护组
成员:市公安局、武警支队、当地县区政府、事故单位安保力量。
职责:维护事故现场、事故单位及社会秩序;保证执行任务的车辆畅通;指挥疏散、转移群众和确定路线、程序;保证交通畅通;内控企业相关人员;警戒、保卫、押运、运输。
2.4.4救援队伍及抢险装备保障组
成员:市消防局、市煤管局、市人防办、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阜矿集团、当地县区政府、事故单位。
职责:负责联系、提供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装备。
2.4.5医疗卫生救护保障组
成员:市卫生局。
职责:承担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现场洗消和受伤人员的救治和运送。
2.4.6紧急存放及避难场所保障组
成员: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委、当地县(区)政府。
职责:负责提供遇难人员遗体紧急停放场所和群众疏散、转移的避难场所。
2.4.7后勤物资保障组
成员:市财政局、当地县(区)政府、事故单位。
职责:保证事故救援所需资金、物资供应及车辆调配;保障所有救援人员和调查人员的衣食住行等后勤服务。
2.4.8综合协调组
成员:市安监局、当地县(区)政府、事故单位。
职责:协调、监督、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应急指令;按照有关要求,上报抢救情况;负责指挥部相关文秘工作。
2.4.9对外信息宣传发布组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局、市广电局。
职责:接待国内外新闻单位和记者,统一对外发布事故救援信息。
2.4.10交通运输及电力通讯保障组
成员: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经信委、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事故单位。
职责:保证事故救援可用车辆;紧急调集全市可用运输车辆进行人员疏散;保证电力供应及通讯畅通。
2.4.11善后处理组
成员:市总工会、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当地县(区)政府、保险公司、事故单位。
职责:接待伤亡者家属;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安置、补偿和死者的处理工作;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和重建工作;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善后处理以事故单位和保险公司为主,当地县(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配合。
2.4.12事故调查接待组
成员:国家和省调查组对口部门、当地县(区)政府、事故单位。
职责:负责接待上级事故调查组,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
2.4.13领导接待组
成员:市直有关单位、事故单位。
职责:接待上级领导检查、视察工作,陪同现场勘察。
3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分级和预警预防行动
3.1.1本预案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可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可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可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可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1.2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在专项预案中制定预防和抢救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车辆,应随车附带应急处置设施,制定处理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源的监测,对可能引发Ш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Ш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安指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随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下列要求做好事故信息的报告:
3.2.1事发现场人员(包括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救治人员)要在第一时间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应急专业队伍,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3.2.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如实向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同时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并立即以书面材料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当发生事故且需现场救援的,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中省直、市直属企业在报告当地县(区)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中省直企业还需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2.3市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迅速启动专项及本级预案组织救援,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每级书面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当发生Ш级以上事故,且需启动本预案救援的,要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及安指办。Ⅱ级以上事故报告到省政府及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3.2.4安指办接到报告后,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并立即报告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市政府应急办,同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根据情况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和响应级别命令。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现场情况等;
(3)事故可能或已经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6)报告人、报告签发人、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3.3 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预警:预判为特别严重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Ⅱ级预警:预判为严重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Ⅲ级预警:预判为较重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省政府负责人或市政府负责人签发;Ⅲ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市政府负责人或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人或县(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签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具体发布流程(见附表7.2)。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足以使其周知的有效发布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接警与处警
安指办接警时应做好事故详细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了解和记录,对接报事故的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情况进行初始调查、评估、判断。报警得到确认后,立即建立与事故现场及市、县(区)政府应急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等的联系。对Ш级以上事故的报警,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发布预警或启动应急预案命令。
4.2 先期紧急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发生Ⅲ级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立即调动就近应急救援力量,尽快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事故现状,通知毗邻单位做好次生、衍生事故的预防。
4.3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4.4 分级响应
响应原则:首先启动事故单位预案,再逐级启动县区、相关部门及本预案。具体要求: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的预案并入上级预案继续执行,需要调整或停止的,由上级预案的总指挥决定。
I、II级响应: 是指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灾难的响应。在已启动的县区预案和各级部门预案的前提下启动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救援组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将已启动相关预案并入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事发地县(区)政府,服从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力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是指较大事故的响应。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响应程序按Ⅰ、Ⅱ级响应行动的要求和步骤开展救援。
Ⅳ级应急响应:是指一般事故的响应。启动县(区)或部门专项级预案,响应行动由县(区)政府或部门组织实施。安指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保持与事发地县(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做好应急准备。
4.5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Ⅲ级以上响应时,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按预案做好以下响应:
4.5.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5.2拟定现场应急救援组各成员名单,经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及时开展应急救援。
4.5.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救援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5.4根据应急救援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应急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4.5.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应急增援力量。
4.5.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5.7需要市外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4.5.8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5.9按市政府或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6 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组的现场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应急救援组按任务分配,立即开展抢险救援。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配合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实施救援。
4.6.1抢险救援
抢险救援组根据事故类型、范围、危险程度等情况,及时调集有关部门、人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等参加应急救援。
4.6.2现场监控
救援技术与检测组负责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6.3 医疗卫生救助
医疗卫生救护保障组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洗消工作,并及时协调医疗救护机构和各医院派出专家、提供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6.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救援队伍及抢险装备保障组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5 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总工会负责督促企业与当地政府、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县、区政府负责;
(2)由市公安局、交通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由市公用事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当地县(区)政府负责启用应急避难所;
(5)由市卫生局负责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治安管理。
4.6.6工程抢救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交通运输和电力通讯保障组要组织调集有关力量,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等工程的抢修,保证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
4.6.7物资资金保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后勤物资保障组要协调有关部门支援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4.6.8调集征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各应急救援组可紧急调集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
4.6.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超出处置能力时,抢险救援组可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申请社会力量支援,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应急救援组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中省直企业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除按照响应程序和职责进行事故救援外,事故单位还应根据现场需要,请其总部调动相关资源,配合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其他市的社会力量支援。
4.6.10现场检测与评估
救援技术与现场检测组根据需要,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6.11现场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7 指挥和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救援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安指办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各应急救援组和事发毗邻县(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做好应急准备。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配合,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开始响应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4.8 信息发布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对外信息发布组具体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预案启动后,对外信息发布组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对外信息发布组负责组织及时、有序的新闻发布。新闻发布人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由指挥长指定负责人担任。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应优先安排接受国外、中央、省级和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
4.9 扩大应急
当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对重大事故采取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紧急情况,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或可能发展成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请示市政府启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由市应急总指挥部统一指挥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并入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当事故发展到市政府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或省安委会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相应的上一级应急预案。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失踪人员经必要时间的寻找和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的,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4.11 应急恢复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预警状态。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网络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本行业的资源优势,积极保证应急救援时的通信需要,有关部门要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和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等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救援装备保障
安指办负责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5.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5.2.3 交通运输及电力保障
在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申请省公路管理部门和铁路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事故现场的电力供应由供电公司提供保障。
5.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必要时,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申请省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支援医疗卫生力量,满足现场救护的需要。
5.2.5 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武警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事故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5.2.6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经信委、各企业主管部门及商业部门要掌握本系统、本行业可提供的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及生产加工能力等情况。
各专业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5.2.7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部门协调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5.2.8 资金保障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1)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事故处理所需的工作经费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解决。
5.2.9 社会动员保障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调集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发地政府和派出增援所在地政府要密切配合,并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5.2.10 紧急避难保障
县(区)政府要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改造和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与拥有适合紧急避难场所的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储备信息资源,指定有关场所作为县(区)紧急避难或紧急避难预备场所,保障紧急情况下避难生存的需要。
5.2.11 公共设施保障
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政府、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新闻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知识普及宣传,通过媒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防范、自救能力。
5.4.2 培训
(1)安指办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综合培训工作和管理工作。
(2)市消防局、市交警支队、市住建委、市煤管局、市人防办等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等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全社会应急救援能力。
5.4.3 演习
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应急演习可结合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演习进行或单独进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的情况,要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本预案每两年要进行重新修订完善,特殊情况及时修改。
6.2 术语定义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3.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政办发〔2008〕26号文件同时废止。
6.5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7 附录
附件:附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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