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0-09-13 浏览量:495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0〕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我市使用国内金融机构贷款行为,保证贷款资金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安全偿还,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阜新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的审批
凡是能形成政府直接或间接债务的国内金融机构贷款都必须经政府审批。
(一)市本级的国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报请市政府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县(区)级的国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报请县(区)政府审批、报县(区)财政局备案,须市财政局或贷款平台转贷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
(三)贷款的审批文件有政府文件、政府会议纪要、市长(县、区长)签字等几种。
二、贷款的使用方向
(一)用于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用于在建和新建各类园区及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用于社会保障方面项目;
(五)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经济建设项目;
(六)政府认为应举借或者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建设项目。
三、贷款的运作方式
(一)贷款申请程序:利用国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在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合理论证的基础上,以市政府正式文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贷款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贷款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对贷款申请批准后,交由省级融资平台按批准意见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和相关审批要件。
(二)贷款项目通过省级融资平台申请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全省区域重点规划和重大战略实施要求,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贷款资金投向属于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支持范围,包括公共基础设施、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集群、文化产业、民生领域;
3.建设项目应具备立项、可研、土地和环保审批手续;
4.落实项目自筹资本金;
5.具有明确和稳定的还贷来源;
6.建立切实可行的还贷机制;
7.国内金融机构和省级融资平台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贷款协议签订
项目贷款申请经国内金融机构核准后,由省级融资平台与国内金融机构签定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并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利率、提款计划、还款计划等内容与市级融资平台签定转借协议,转借协议包括市级财政部门出具的、由市政府副署的还款承诺函,同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如果贷款项目是县(区)的,由县(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出据有县(区)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项目单位为企业的,企业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出据还款承诺或提供财产抵押。
四、贷款的使用
(一)省级融资平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取贷款资金,并及时拨付至市级平台在相关金融机构开设的专户。贷款在途利息由最终债务人承担。
(二)贷款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应与项目自筹资本金的到位和支出同比例进行。
(三)贷款项目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并作为使用贷款资金的前提条件。
(四)贷款资金的使用实行提款报账制度,按省有关步伐执行。
(五)对于需经其他商业银行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等支出,需由各金融机构与项目单位、经办商业银行签订二次支付监管协议后方可支付贷款资金。
(六)市级承接平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掌握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并根据省有关规定向省债务办报送相关报表。
五、贷款的偿还
(一)还款的资金来源:
1.项目收益及项目单位其他资金。
2.城市建设发展基金。
3.项目单位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4.项目单位同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5.其它资金。
(二)还款的偿还责任:本着谁贷款、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政府公益性项目贷款由同级财政偿还;有收益的项目贷款由项目单位偿还。
县区通过市财政或贷款平台转贷的项目,当贷款到期不能及时偿还,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区贷款到期本息数对县区财政实行预算扣款,并按贷款协议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还贷计划将还贷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将还贷资金来源明确至具体科目项下,同时应确保按时、足额落实,保证及时还贷,维护地方政府信誉。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金融机构贷款还贷准备金制度,还贷准备金规模原则上按贷款余额的4%比例控制。
六、贷款的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为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的监管主体,负责各项贷款的管理和监督,并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汇报、沟通,落实贷款资金,监督项目的可研论证、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使用。
(二)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由政府指定的贷款融资平台做为贷款的承贷主体,负责办理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事项,并具体组织项目的可研论证,项目的招投标及项目的实施,并负责资金的拨付与核算,及时向上一级贷款融资平台和同一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及财务报告。
(三)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融资平台报送项目工程进度和有关财务报表。
(四)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按有关程序组织工程验收,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查,批复经审查后的工程决算。
(五)项目单位和承贷主体应接受审计、财政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如发现有违规、违纪、截留、挪用和损失浪费贷款资金的,停止办理贷款支取,并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其他事项按市政府下发的《阜新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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