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0-08-24 浏览量:526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0〕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积极构建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消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2.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副职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3.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新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5.负责做好城镇消防设施建设和公安消防队装备建设。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一步到位;对过去城镇建设中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历史“欠账”的,要抓紧彻底解决,做到制定计划,快补旧账,不欠新帐;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增配大型消防水罐车,确保消防用水,督促本级政府各部门在城镇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6.负责发展公安、专职、志愿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积极推动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规范镇、示范镇、省级和国家级中心镇要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使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成为乡镇和农村扑救火灾的重要力量。
7.负责组织本县区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积极督促教育、民政、人社、住建、文化、广电、安监、旅游等部门,根据《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109号),落实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开展好特殊工种、特种行业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8.制定和完善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并组织实施。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特大火灾事故防范工作。
9.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整改责任,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整改难度较大的,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做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10.督促公安消防部门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11.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督促项目业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依法申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12.发生重特大火灾时,要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并制定本地区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市监察局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因失职、渎职等问题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等危害后果的,依法依纪予以追究问责。
(二)市发展改革委
1.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立项工作;在审查基建项目时,依法审查公共消防设施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3.在重大建设(设施)项目的新、改、扩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中,将消防安全纳入审查和验收内容。
(三)市住建委
1.负责组织编制城镇消防专项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中的消防规划内容;对消防专项规划和总体规划消防内容不科学、不合理或滞后于城镇发展需要的,组织修订完善;指导、督促县区编制示范镇和中心镇的消防规划,在规划审批工作中,对缺少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规划内容不合理的城乡规划,不予批准。
2.严格执行《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和城镇消防专项规划,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制定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3.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加强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燃气企业,不予核发许可证。
(四)市财政局
1.将公安消防部队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消防业务经费保障不低于上年水平,并视财力可能,对消防业务经费做适度增长、保证消防文职雇员和合同制消防队员的经费划拨。
2.依法征收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并与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消防队站、消防装备、消防设施、战勤保障应急救援力量和信息化建设等任务经费需求,以及消防文职雇员和合同制消防队员的经费保障。
(五)市广电局
负责将消防宣传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所属各媒体单位设立消防宣传专栏,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参与春防和“119”消防日等大型消防宣传活动;在指导和推进群众文化活动中,引入消防宣传内容。
(六)市教育局
1.在研究、拟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中,引入消防教育内容,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地方课程专题教育之中。
2.监督指导各类教育机构,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工作中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学校经常性地组织学生参观消防站,落实火灾应急疏散、处置及其演练工作。
3.新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场所及设施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组织学校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及时制止纠正消防违章行为,落实督导和经费保障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市卫生局
1.监督指导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消防工作,以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落实火灾应急疏散、处置及其演练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场所需经消防验收合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3.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落实督导和经费保障措施。
(八)市民政局
1.指导街道和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将消防工作纳入管理范畴;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按照“十有”(有消防组织机构、有消防工作制度、有消防规划、有消防经费保障、有专兼职消防队伍、有灭火装备、有消防水源、有消防通信、有消防宣传载体、有消防工作考评)的标准,规范和加强社区消防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中受灾群众的生活应急救助工作。
3.监督指导养老院、福利院等各类福利机构,以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落实火灾应急疏散、处置及其演练工作。
4.在公立福利机构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落实督导和经费保障措施。
(九)市农委
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政策和《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将消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新农村建设范畴,与新农村建设共同规划、共同保障、共同建设、共同考核,优化农村地区消防安全布局,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拓宽防火间距,打通消防通道,建设消防水源,保障消防通讯,健全消防管理组织,提升抗御火灾能力。
(十)市工商局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流通领域中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销售的消防产品。
2.对法律、法规明确将消防行政审批作为企业开办前置条件的,依法严格把关。
3.经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为防止火灾发生,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办理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
(十一)市质监局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阻燃制品、燃气用具、电器产品、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对消防产品生产维修、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实施质量监管和检验。上述案件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违法行为超越本部门行政管辖范围的,应将案件及时通报或依法移送消防、工商等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2.对防雷、防静电措施及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测。
3.在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时,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考核范围。
(十二)市人社局
1.认真贯彻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会同公安消防部门,规范合同制消防队员招收、培训、管理、待遇、奖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和规定,形成保障制度化。
2.将消防知识纳入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内容,增强劳动者消防安全技能,对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重点工种人员,要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才能核发岗位资格证。
(十三)市安监局
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企业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四)市旅游局
1.对未经消防审验合格的宾馆、饭店、酒店、景区不予星级评定及A级旅游景区评定,对存在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条件达不到标准的旅游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依法视情降低或撤销其评定等级。
2.监督指导宾馆、饭店、酒店、景区等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以保障群众人身安全为重点,落实火灾应急疏散、处置及其演练工作。
3.督导旅游接待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十五)市交通局
1.在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中,应保证消防道路通畅和达到消防车辆通行标准。
2.依法在道路货运行业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中,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消防监督管理,对未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消防设备的企业,不予批准;在机动车维修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中,对生产厂房和停车场未达到消防要求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不予批准。
3.监督指导直辖单位和企业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以保障群众人身安全为重点,落实火灾应急疏散、处置及其演练工作,将消防培训内容纳入交通系统行业教育。
4.在直辖单位和企业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落实督导和经费保障措施。
(十六)市服务业委
在管辖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落实督导保障措施。
(十七)市体育局
1.将消防工作纳入体育设施管理和规划中。
2.监督指导各类体育训练、活动场所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以保障群众人身安全为重点,落实火灾应急疏散、处置及其演练工作。
3.在公立、公益性体育训练、活动场所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落实督导和经费保障措施。
(十八)市人防办
1.监督指导各类人防工程或人防工程租用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以保障群众人身安全为重点,落实火灾应急疏散、处置及其演练工作。
2.在人防工程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落实督导和经费保障措施。
(十九)市公安局(市消防局)
1.根据消防工作实际和省、市政府要求,拟定我市消防工作规范性文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意见,提请政府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为政府做出消防工作决策、部署提供基础依据;作为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市政府对消防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分析研判、指挥调度、督察考核等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和营业前负责消防安全检查。
3.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监督整改火灾隐患,查处各种消防违法行为。
4.依法调查火灾事故,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追究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5.担负火灾扑救任务;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参与组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全市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联动演练。
6.协助规划和建设部门,编制我市中心城区消防专项规划,监督消防规划的实施工作,参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验收。
7.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等多种媒体,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素质。
8.各基层公安派出所设立专(兼)职消防民警,全面负责消防三级管理工作。
(二十)市林业局
负责森林防火宣传和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积极与公安消防机构配合,防止家火上山,山火进村。
(二十一)市文化局
1.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各类文化娱乐场所依法不予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
2.配合消防部门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各类消防违章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对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十二)市公用事业局
负责组织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审核、验收时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要求中,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修建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公共消防设施;负责督促煤气、自来水等相关单位在设计、建设、施工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布局,对消防水源建设予以优先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工作的领导,明确、细化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并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工作开展不力,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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