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0-06-29 浏览量:408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0〕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掌握我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情况,规范税收征管,夯实税源基础,保持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6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心,通过税源普查工作,挖掘税源潜力,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振兴提供财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税源普查工作要坚持依法治税、实事求是、质量和效率相结合、责任追究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通过对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开展实地拉网式税源普查,全面摸清全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实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长期和稳定增长。
二、普查范围、工作内容和时限
此次税源普查范围是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
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普查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规定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是否明确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普查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房产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
(四)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是否按照《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阜政办发〔2000〕37号)要求确定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五)普查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普查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本次税源普查工作的时限期间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始,凡在普查工作中发现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的相关税收的应予以补缴,对严重偷逃税款的,应追缴到以前年度。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市地税局负责税源普查的指导、监督、调度、复查和总结等项工作。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税源普查的工作主体,负责税源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的实施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
1.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市地税局要在地方税务网站发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告》和《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活动。各县、区地税机关要配合做好各项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纳税人对本次税源普查工作的认识,取得纳税人的支持。
2.做好政策指导和相关培训工作。各县区地税机关要加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政业务培训,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业务进行统一梳理,对与普查工作关系密切的税收政策进行重点的讲解。同时加强对GPS操作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干部的操作水平,保证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自查阶段(2010年7月—8月)。经营性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可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也可在省、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自行下载,对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登记和自查,并于8月底前将《登记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
(三)普查阶段(2010年9月—2011年7月)
1.地税机关根据测绘、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的航拍图等标明辖区内所有房产和土地的地图,结合本地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可将本辖区划分成若干个税源普查区(片),并相应成立税源普查工作组,明确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逐一进行实地拉网式交叉普查。
2.对普查的土地,要核实计税土地面积和适用的地段等级是否准确;用GPS测量土地面积的,要确定所测量土地的纳税人,测量后应由测量人员、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3.对普查的房产,要查明该宗房产的使用性质。对自用的房产,应检查其固定资产账簿,核实纳税人自查填报的房产原值是否准确;对出租的房产,要检查其自查填报的租金收入是否准确。
4.对已完成普查的经营房产和土地的信息,主管地税机关要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及时整理、归类,确定纳税人,并与纳税人自查的信息、纳税人原有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
5.对准确无误的信息,主管地税机关要组织人员,及时按实际纳税人对《登记表》进行变更,确保房产或土地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6.对占地面积大、房产多的大型企业,地下经营场所,集体土地经营用地,外资企业用地,城乡结合部、新兴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征纳双方出现争议的房产和土地要进行重点普查。对这些地区的经营性用地,须采用GPS等工具进行拉网式测量。
(四)验收阶段(2011年8月)。主管地税机关协调有关部门,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地方税务局上报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五)复查阶段(2011年9月)。市地方税务局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和验收。对所辖主管地税机关实地抽样核实的比率不得低于20%。复查验收结束后,向市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上报全市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四、处罚措施
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在普查阶段,对主管地税机关检查出的问题,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要按规定课征滞纳金,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全面完成,市政府成立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杨忠林 常务副市长
成 员:袁子立 市地税局局长
井 波 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白 鸥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崔 力 市公安局副局长
韩学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解宝复 阜矿集团总会计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地税局分管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得力人员任办公室成员。
各县、区地税局也要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并根据省、市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清册、航拍图等资料,以确定纳税人占用土地和房屋的情况,并配合地税部门确认纳税人用地界限和权属。同时负责解决测绘结果纳税人不认同的问题。房产部门负责提供纳税人房屋权属及原值等资料。公安部门要协助打击暴力抗税等行为,保障执法人员正常工作。财政部门提供测量仪器的购买、媒体宣传、技术培训以及测绘等方面的经费保障。
(二)做好日常工作调度和数据统计工作。税源普查工作中,各县区地税机关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部署,加强对税源普查工作的指导和调度。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税源普查的阶段性要求,每两个月向市地税局上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市地税局每两个月汇总全市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并上报省地税局。
(三)责任追究。对各级地税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税源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没有开展税源普查工作或没有按期完成税源普查工作的,没有对金税三期《登记表》进行及时更新的,税源普查验收合格率、复查合格率、抽查合格率达不到95%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责任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对相关人员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税收政策的,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确保质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源普查,是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坚持依法治税,及时反馈和解决税源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税源普查工作。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四日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5号 邮编:123000 Email:fxzwgk@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41号
辽ICP备1901059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22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6786 网站举报邮箱:fxzw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