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0-04-28 浏览量:332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0〕27号

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9〕12号)精神,涉及省下放由我市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16项,委托我市管理的2项。根据辽宁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卫生厅授权市卫生局办理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事项的批复》(辽审改办发〔2010〕1号),授权我市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按照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和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恢复市民委民族成份审批权1项。具体如下:

  一、市经信委(省下放)

  1.3000万美元(含3000万)以上,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鼓励、允许类技改项目的核准。

  2.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以下外商投资鼓励类进口设备免税技改项目的核准。

  二、市公安局(省下放)

  3.内地居民赴香港商务3个月多次往返签注。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下放)

  4.新职业办学审批。

  四、市环保局(省下放)

  5.9.66千伏变电工程项目及移动、联通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省下放5项,委托市级办理1项)

  6.城市供水日调水30万吨(含30万吨)以下供水工程的核准。

  7.按项目规模界定垃圾、污水、道路建设等城建项目的审批。

  8.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准。

  9.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准。

  10.施工图文设计文件审查。

  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核。(委托市级办理)。

  六、市水利局(省下放)

  12.大中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600元以内)项目审批。

  七、市服务业委(省下放)

  13.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八、市外经贸局(省下放)

  14.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九、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省委托)

  15.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直、省直驻沈单位及重要内容出版物除外)。

  十、市物价局(省下放)

  16.城市公交票价。

  17.市一级单位收取的与城市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收费。

  十一、市畜牧兽医局(省下放)

  18.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十二、市卫生局(省授权)

  19.市及市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事项办理。

  十三、市民委(宗教事务局)

  20.民族成份审批。

  各部门要与省相关部门做好审批项目的衔接及规范工作。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