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9]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

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为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进行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属于法律规定强制公开招标范围的项目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确属《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形需要邀请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二、成立阜新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年度政府投资类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重大项目名单并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建设方案、标准、规模、概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三、由领导小组确定重点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建设单位);出资人代表必须按照“四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和招标组织情况;招标文件出售情况;招标人确定施工项目的“拦标价”或“标底”的情况(法律规定保密的除外);依法拟抽取专家的范围;中标结果。

四、加强对招投标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政府行政机关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代理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

五、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参加评标活动。有关部门应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记录和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制度、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市有关部门在办理醒目基本建设手续时,应依法审查项目招投标情况,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不招标或者擅自邀请招标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 46号),及时调查处理,或者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七、政府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送原项目《招标核准意见书》及有关招标情况的书面材料。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审查项目招投标情况,对于未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不予批准资金申请报告。

八、严格执行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我市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的报纸和网络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将发布的招标公告发至《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本着招标人自愿的原则,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3日前,招标人分别到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部门和行业标办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九、切实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稽查、监察、检察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全程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投标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制度,将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案件受理单位认为必要的,应与监察、发展改革部门、行业标办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确有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附件: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阜新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

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杨忠林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明山 副市长

     刘文启 市政协副主席、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员:薛景岐 市政府秘书长

     付志宏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史淑凡 市监察局局长

     孙文韬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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