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和规范阜新风电企业税收征管与分配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9] 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风电项目建设规模扩大的实际和风电产业发展趋势,为促进我市风电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加强规范对风电企业(2006年以后新建和扩建的风电企业、项目)的税收征收管理,合理分配市、县区之间的财政利益,经市政府同意,先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风电企业税收征管与分配原则

为发展县域经济,壮大县区财政,本着向县区倾斜的原则建立较长时间相对稳定的市与有关县区税收收入管理与分配机制。

根据对风电企业税收管理方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税收分享方式,县区级税收分配比例高于市级。

二、风电企业税收征收管理

根据我市财政现行体制和税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风电企业的税收分以下两种情况实施管理:

(一)跨行政区域生产的风电企业(风电场生产地坐落于不同县区的风电企业)由国、地税直属分局负责税收管辖;

(二)非跨行政区域生产的风电企业按属地(生产经营地)原则确定税收管理。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房屋、土地所在地属地缴纳。

三、风电企业税收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一)市、县区税收收入的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1.市与县(区)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增值税地方分成收入市分享6%,县(区)分享9%;

营业税地方分成收入市分享20%,县(区)分享50%;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市分享8%,县(区)分享12%。

  2.市与区其他税收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市分享30%,区分享70%;

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费收入市分享40%,区分享60%。

3.风电企业在城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列市级收入(不含新邱区、清河门区)

4.上述税种以外的税收收入列县区级收入。

(二)跨行政区域生产的风电企业税收收入县区间分配按风电场发电机组所在县区的装机容量占总容量的比重分配税收收入、分配公式为:

有关县区各税种税收收入县区应分享部分=(税收收入+税收增量返还收入)×风电场发电机组所在县区的装机容量/总装机容量×分享比例

  四、风电企业税收收入的入库及划转

  (一)跨行政区域生产的风电企业税收收入列市级收入,市、县、区应分享部分通过财政结算方式处理。

  1.分享范围内的税收税收及体制返还收入县区分享部分,通过财政结算转移支付有关县区。

  2.市财政每半年对县区结算调度资金一次,年底结清。

  (二)非跨行政区域生产的风电企业税收收入分税种按税收分享比例就地分税入库。

五、对风电企业地方优惠政策问题的处理

  风电企业涉及享受我市相关涉税优惠政策的,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资金由相关县区按税收分享比例分级负担分别办理。

 上述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关于风电企业税收征管与分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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