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6〕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收义务教育的条件”的规定,凡是在我市城区务工农民的子女,当地县级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到居住地公办中小学就读,实现100%入学。

2.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统筹安排、一视同仁”的原则,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或调整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指定学校。

3.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进城,在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办法: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到居住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示用工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签定的劳动合同书、暂住证、户籍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填写《农民工子女入学登记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指定就读学校,加盖公章。农民工子女持表到指定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农民工子女转学的,由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禁止收取转学、入学手续费。

4.对在指定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实行与本学区城市学生同一收费标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农民工子女收取“解读费”、“赞助费”等,农民工子女同等享受城市困难家庭子女“两免一补”政策。

5.农民工子女入学后,与本校学生一样享受入队、入团、评先、奖励等权益,学校不得对农民工子女单独编班。

6.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要为农民工子女单独造册,实行统一管理,要根据农民工子女的特点,研究并采取科学、适当的教育教学方法,使其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防止流失与辍学。

7.对农民托留在农村的子女,当地政府要在征得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安排临时监护人,要建立留守学生档案登记制度,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保证其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待遇。农村中小学对学区内农民托留在农村的子女就学情况要清楚,要建立教师关爱留守学生的“教务日记”和结对子等活动,定期开展谈话,关心留守学生的成长,保证留守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8.物价部门要对农民工子女上学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禁止跨学期或一次性收取小学、初中全部杂费。

9.流入地政府要把辖区内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纳入到本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之中,为方便农民工子女入学,要指定有关部门,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设立资讯站,要公开服务电话。

10.流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要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保障机制,要按当地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向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拨付公用经费。

11.要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工子女接收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及时总结在农民工子女就学扶助、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经验,将农民工子女接收义务教育工作做得更好。

附件:1.农民工子女入学登记表

2.劳动合同书(农民工专用)样本

 

 

 

 

 

 阜新市人民政府

○○十二十一

 (此件公开发布)

 

 

 

 

 

 

劳动合同书

(农民工专用)

 

甲方                        乙方

用人单位名称(公章)        劳动者姓名

 

法定代表人(章)            身份证

                            号码:

法人代表委托

代理人(章)                签字(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公章)              鉴证人:(印章)

 

鉴证日期                           月   日

 

阜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农民工子女入学登记表

学生姓名

 

年龄

 

性别

 

原来就读学校(班级)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然情况

姓名

原户籍

现住址

现从业

身份证号

父:

 

 

 

 

母:

 

 

 

 

 

 

 

 

 

县(区)教育局意见

                

                        (盖章)

  月   日

说明:此表系学生填写,填写后将四证(从业证、暂住证、户籍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       )款

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的具体约定:

 

 

 

 

 

第二条  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  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每月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

 

 

 

 

 

第四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依法发生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进行管理。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发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取抵押金、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适用于《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劳动仲裁部门鉴证后,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应由乙方保管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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