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6]6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06年9月底之前市级统筹地区国有困难企业中的退休人员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范围;2006年年底之前县级统筹地区国有困难企业中的退休人员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范围。
二、确保资金来源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困难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连续半年或累计一年职工未开工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要积极帮助企业通过资产变现等形式筹措所需资金;同时,要通过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财政补助等多种渠道帮助企业筹措资金。
(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国有困难企业的资产变现工作,对特殊困难的企业可采取系统内部调剂的方式帮助解决。
(三)国有困难企业要积极挖掘自身潜力,通过资产变现、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
三、确定缴费标准
(一)国有困难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享受住院医疗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其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退休人员住院人均统筹基金支付额×退休人数,具体承担比例为:医保中心从统筹基金结余中承担30%;同级财政承担50%;企业筹措20%,企业无力筹措或筹措不足时,由企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由企业筹措的20%部分要实行一次性趸保,其人均额度为:1000元(考虑递增因素的年度退休人员住院人均统筹基金支付额)×13年×20%=260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前已经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未参保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采取由医保中心、财政筹集的办法解决。具体分担比例为:医保中心从统筹基金结余中承担30%,同级财政补助70%。
四、严格审批程序
在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过程中,凡涉及市、县(区)财政予以补助的,须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经委、财政、劳动部门依据国有困难企业提交的申请(附退休人员名单) 予以联合认定审批,并及时将补助资金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其他要求
(一)2006年6月底之前的国有改制企业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必须将为退休人员预留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移交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所确定缴费标准的不足部分,由财政补齐;未能预留医疗费的,按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缴费政策及标准执行。
(二)今后,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要对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实行一次性趸保,其缴费缴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退休人员住院人均统筹基金支付额×(73岁-退休人员平均年龄)×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基金支付额递增率×退休人数。在按平均余命清算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时,对距平均余命不足5年和已超过平均余命的退休人员,须按退休人员缴费标准足5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国有破产、改制企业变现解决。遇到特殊困难时,须在改制前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及经委、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否则不予批准改制方案。
(三)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按《阜新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阜劳发[2001]22号)的规定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妥善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务必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抓好。
各县、区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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