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日期: 1997-06-05 浏览量:394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 文字大小:

国务院令 第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19 号

  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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