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1-02-10 浏览量:619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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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2021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四、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委有关工作要求。 

2、负责专利执法、维权援助等工作,依法开展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专利行为。负责餐饮服务业及盐业领域跨区域、重特大案件的违法行为查处工和。负责成品油市场、汽车销售等服务业领域跨区域、重特大案件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食品、药品等监管工作。

  3、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药品不良反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等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调度等相关服务工作。

  4、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的服务工作,推动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对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5、协助有关部门维护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产业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6、为开展质量品牌提升工程提供服务。承担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监测和质量安全监控预警的技术服务工作。

7、围绕专利管理、商标管理及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开展战略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布局、人才聚集等服务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综合部、食品监督服务部、药品监督服务部、个体私营经济服务部、质量技术监督服务部、知识产权事务服务部、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二、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2021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附表9国有资产占用情况.xlsx

三、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收支总预算528.40万元。

2021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37.4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37.40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34.2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0.0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3.17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6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6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60万元。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48.54万元。

(四)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国有资产占用,车辆数合计3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台。

  (六)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没有重点项目,未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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