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科技局
关于印发《阜新市科技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科发〔20208


各县区科技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统筹使用市本级科研经费、提升效能,进一步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特制定《阜新市科技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振兴,推动阜新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宁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是指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使用市本级科研经费预算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从2020年起,市本级科研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批次编制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科技专项坚持产业、平台、企业、人才、项目、成果“六位一体”的支持原则,采取主动布局和奖励性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助,适时探索科技项目揭榜制。聚焦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加强协同创新、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建立瞪羚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活力,以市场为导向择优支持项目化管理的科研活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质量发展。

(一)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形成一批行业领先的技术成果,引领产业发展的项目。企业申报,扶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立项后原则上拨付50%资金,项目结题后依合同完成情况拨付余款。

(二)重点研发计划。支持增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形成产品核心竞争力,技术辐射强、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企业申报,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立项后原则上拨付50%资金,项目结题后依合同完成情况拨付余款。

(三)产学研成果转化计划。支持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成果在阜新转化,对与市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的科研单位及承担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的单位,依据完成协议目标程度和服务企业实际创造价值情况,在协议和合同约定金额以内拨付资金。

(四)科研平台建设。获批组建的省级共性技术创新中心参照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新组建市级共性技术创新中心参照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依据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运行评估考核结果,对同一年度未承担主动布局类科技项目的平台支撑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补助。依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对科技创新工作投入的通知》(阜政办201848号)对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后补助。

(六)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性后补助。依据《阜新市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实施细则》(阜科发201919号)对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进行后补助。

(七)科研条件保障经费。科技规划编制、项目评审以及专利项目补助等科研工作和活动所需经费。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编制计划、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等工作,受理项目终止,组织项目验收,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科研诚信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安排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审核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市科技局分配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财务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阜新市科技专项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下达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五条 发布通知。主动布局类科技项目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科技创新需求,市科技局汇总凝练后发布通知,明确本年度的支持范围、重点、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第六条 项目申报。在阜新境内税务登记的企业和科研单位均可申请,组织《阜新市科技专项申报书》、《阜新市科技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证明材料提供市科技局综合科室。通过项目查重、科研诚信审核后加入科技专项备选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评审。入库项目可参加评审,采取现场考察或集中答辩方式,合并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在省科技厅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组,原则上域外专家多于域内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期的研发目标、创新成果、技术水平、实施绩效等进行论证,审核预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自筹资金情况,形成量化评分结果和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项目立项。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全市科研布局,召开党组会议确定拟立项项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后,编制《专项科技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立项信息在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市科技局按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按照相关程序拨付项目资金;市科技局牵头组成项目服务组,负责后续管理和服务直至完成验收。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科技专项项目和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提供科技专项的实施条件,落实项目自筹资金,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执行项目合同并按期完成目标任务,配合市科技和市财政局过程管理,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提交科技报告等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遵守科技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十条 赋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调整权。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合同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市科技局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监督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项目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第十二条 降低检查频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检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项目总数的20%。

第十三条 项目终止。在合同执行期内不能继续实施的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提供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缴回剩余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后提出验收申请,执行期满一年且合同指标已完成可申请提前验收。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验收,选择会议审查验收、实地评审验收方式之一,以任务合同书为主要依据,对项目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评价,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对首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3个月内提出二次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确定为验收不通过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绩效与诚信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绩效评定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论在项目申报工作中的使用。主动布局类项目关注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和经济社会效益;后补助项目在资金拨付后一年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综合自评结果得出总体评价结论。

第十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科技专项承担单位未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造成损失的;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转移、挪用科研经费的;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整改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结题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履行尽职义务的除外)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均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实施惩戒。对于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市科技专项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的项目,不推荐其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视情节依法终止或撤销已获资助项目合同,追回项目补助经费。对于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评审专家,依法取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违法违规处置。项目终止应缴回财政的专项资金如项目承担单位拒不执行,通过司法渠道依法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阜科发201916号)同时废止。

阜新市科学技术局  阜新市财政局

○二○年四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