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2-31 浏览量:5307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20〕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阜新市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修订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流域河流断面水质
目标考核修订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水污染防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全力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参照《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辽政办发〔2017〕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凌河流域(细河)、辽河流域(柳河、养息牧河、绕阳河)干支流断面的水质考核及污染补偿金扣缴。
当发生市本级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导致出水氟化物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标准时,参照本办法对城市主城区各行政区市政排水汇入截污干管节点(污水检查井)水质氟化物予以考核。
第三条 流域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根据我市行政区域划分及排水设施分布情况,确定水质考核断面29处(见附件1);主城区市政排水汇入截污干管节点(污水检查井)8处(见附件2)。
第二章 考核监测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河流干支流断面、市政纳管排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市水利局、市住建委确定,考核监测经费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综合采用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逐月对流域干支流断面进行考核监测。当断面发生断流、水体不流动(积水或死水),雨季洪水等情况,当月不予监测考核。
第七条 水质考核项目暂定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五项,考核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各河流上游断面水质目标参照“十四五”国家考核断面设定的水质目标(根据生态环境部最终目标进行调整),考核同时参考河段上下游水质变化情况。
城市主城区截污干管节点(污水检查井)氟化物考核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辖区河流水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和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分别作为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绩效办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水环境保护工作不力,造成流域河流水质恶化,出市、县区断面水质超标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辖区实际和流域河流水质改善目标,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调度考核,全力推进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开展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水环境保护良好氛围。各级环保、水利、住建、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工业、生活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不断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排水体系建设,加快实施污染源排放全面达标计划,严厉查处影响水环境质量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条 对严重缺少生态用水和断面水质恶化的河流,辖区政府应当结合水环境容量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采取保证河道必要的生态用水和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产限排、停产停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章 污染补偿金扣缴
第十一条 当国控考核断面达标时,按季度平均值对县区进行考核;当国控考核断面超标时,对该断面所在流域干、支流按月进行考核。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每月底前公布本月考核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县区可在3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住建、气象等相关部门进行确认,确实为特殊原因造成超标的,当月监测数据不纳入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每月10日或每季度10日前,对超标县区下达补偿金扣缴通知,同时超报市政府并通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污染补偿金扣缴暂参照执行《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细河、东沙河、绕阳河、养息牧河、柳河干流断面水质超过考核目标且相对上游断面水质恶化的,缴纳补偿金50万元,递增超标一个水质类别增加50万元。劣于Ⅴ类水质的河流断面加罚补偿金,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计算,其中扣缴基数为10万元。各支流河参照干流扣缴,超目标扣缴25万元,超标一个水质类别增加25万元,劣于Ⅴ类水质,按10万元基数加罚。
第十四条 有关责任县区政府自收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补偿金扣缴通知60日内,及时足额向市财政局上缴补偿金,逾期未上缴的由市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统一扣缴,并增加扣缴数额10%。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扣缴的补偿资金作为阜新市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污染减排工程和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110号)废止。
附件1:阜新市流域考核断面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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