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规章
阜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阜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业经2017年6月13日第十五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维护法制统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立法权限;

坚持科学立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坚持民主立法,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规章应当科学规范、结构合理、条文明确、用语准确,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编制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审查规章草案等王作,督促、协调、指导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规章的立项申报和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

第六条 制定规章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法制部门可以遴选相关领域的专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为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组建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选取有代表性的基层组织和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上旬,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者书面信函,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第九条 法制部门应当将公开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交付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建议采纳情况可以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先行开展调研论证或者立法前评估,于每年11月上旬向法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揖告及电子文本。立项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项目名称;

(二) 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 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五) 征求意见和争议处理情况。

超出规定期限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法制部门应当对申请立项的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制定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进行审查论证,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明确立法项目名称、类别、起草单位、预计完成时间等。

第十二条 立法项目类别分为力争完成项目和预各项目。属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条件成熟的,应当作为力争完成项目;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应当作为预备项目。

第十三条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委。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法制部门提请市政府决定。


第三章 起 

 

第十四条 规章草案由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负责起草;重要的行政管理规章草案由法制部门负责起草。

第十五条 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起草规章草案。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限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起草单位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采取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

涉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或者与有关部门业务关系密切的,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对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并采纳合理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应当沟通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提请法制部门审查时作出说明。   

涉及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或者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规章实施后可能引发财政、安全、环境、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形成规章草案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参考资料对照表、征求意见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送法制部门审查。

 

第四章 审 

 

第二十条 法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 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

(二) 是否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

(三) 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四) 是否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法制部门应当就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专题研讨、问卷调查等形式,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法制部门应当在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基础上形成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法制部门应当将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法制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就涉及经济社会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会同有关部门与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立法协商,听取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门可以会同起草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立法听证会:

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 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 对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

第二十五条 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修改完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章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制部门作说明,有关部门和单位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规章草案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后,应当向市委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行发布程序。

第二十九条 规章经市长签署公布后,市人民政府政报、市人民政府网站以及阜新日报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第三十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一条 由市人民政府作为法规议案提案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程序,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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