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 抚顺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元旦施行

日期: 2022-12-30 浏览量:454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曹红艳 文字大小:

  12月27日,从抚顺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完善抚顺市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减轻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参保职工在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后能够得到连续治疗,根据《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抚顺市已实施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运行情况,抚顺市医疗保障局、抚顺市财政局制定了抚顺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并将在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所称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简称大额补助),适用于参加抚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同时参加大额补助。

  大额补助费按每人每年120元缴纳。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交纳;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交纳。其他单位保费由单位或个人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破产、关闭及注销的用人单位人员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及困难企业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大额补助的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已参保的单位及个人,在保险年度的集中征缴期内(具体时间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通知),一次性预缴保费的,从本年度1月1日始享受大额补助待遇。凡未在集中缴费期缴纳保费的,从缴费到账的30日后开始享受大额补助待遇。参保人员大额补助待遇享受期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享受一致。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含按照住院管理的医疗类别)、门(急)诊抢救、门诊慢特病和按门诊慢特病管理的高值药品费用以及由职工医保支付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大额补助支付范围,大额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