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48项涉及阜新问题整改结果公开公示

日期: 2023-01-11 浏览量:104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一、整改任务

  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控不力,全省VOCs治理基础薄弱,管控不到位问题比较普遍。

  二、整改目标

  强化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有效降低VOCs污染。

  三、整改措施

  (一)2021年年底前,完成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排查,建立全省重点管控企业名单(年产生挥发性有机物10吨及以上)。

  (二)2021年年底前,组织重点管控企业编制完成“一厂一策”治理方案,明确整改问题、措施、时限和责任人。2022年年底前,完成重点管控企业整治。

  (三)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执法检查,其中,石化、化工、印染、喷涂和油品储运销5个行业,对20%以上的重点管控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纳入整治方案,对存在违法排污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2021年年底前,锦州、葫芦岛市完成组分站建设及联网;2022年年底前,14个市全部完成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红外摄像机等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配备,提升日常监测、执法能力;全省31个化工园区完成环境空气VOCs自动站建设及联网。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以年产生挥发性有机物10吨以上的企业为重点,确定2022年重点管控企业清单27家。

  (二)组织重点管控企业完成“一厂一策”治理方案编制并向各县区报备。“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内容包括:整改问题、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压实各级责任,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管控。

  (三)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及治理的关键环节,包括有机物液体、装卸、泄漏检测与修复、VOCs含量等环节。印发了《关于开展2022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监督帮扶专项行动的通知》,对氟化工园区25家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管控企业开展专项监督帮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5家,停产整治3家。

  (四)已购置便携式VOCs红外热成像仪1套和便携式FID VOCs检测仪6套,油气回收检测设备1套。氟化工园区已建设完成有毒有害气体风险预警监测平台,并完成联网工作。煤化工园区共4家企业,1家停产、2家在建,仅有1家企业正在生产,该企业已经完成在线设备安装并与环保部门完成联网。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以邮寄的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7日

  受理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  话:024-62788397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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