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公开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清单

日期: 2022-11-11 浏览量:4271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阜新市公开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清单

  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辽宁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阜新市开展了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2年2月6日向阜新市正式反馈了督察意见。阜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先后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整改方案,多次现场调度整改工作,并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全力推动整改工作落实落地。针对督察组指出的四方面12项问题,进一步细化为16小项整改任务,每项任务明确了责任单位、督导和验收单位,确定了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经深入研究、征求意见、会议审议,制定发布了《中共阜新市委办公室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整改措施清单》)。经省委、省政府审核同意,现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

  《整改措施清单》明确,按照对标对表、全面整改,实事求是、统筹推进,点面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推进整改,针对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和意见建议,统筹整合形成16项整改任务,2021年年底前完成了4项整改任务,剩余12项2022年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确保实现督察移交问题整改到位、群众环境信访案件办理让百姓满意、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基本构建的整改目标。同时,督察组移交阜新市典型案例的责任追究问题,已按照规定由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后续将向社会公开。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一、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第一方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还有差距

  任务1:思想认识仍然不够到位。阜新市个别地区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治理污染决心和行动不坚决,防治污染措施不力。2017、2018年彰武县河长办公室起草《彰武县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4份河长工作文件后提请县政府签发,但是县政府只签发却不下发,各乡镇、县直部门至督察进驻时仍未收到4份文件。《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明确要求,河长应当定期开展巡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如实记载,其中,市、县级河长每季度巡河不少于一次,乡级河长每月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一次。督察发现,彰武县有些河长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巡河。督察前走访发现,彰武县西六家子镇河长公示牌下和东六家子镇养息牧河国控断面监测采样点附近倾倒的一些畜禽粪便、农业废弃物长时间未得到清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督改办、市水利局、市河长办

  整改目标: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求,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教育和宣传。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筑牢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绿色发展理念,提高做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思想认识和理论水平。

  (二)严格执行《阜新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市(中、省)直有关单位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认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三)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按照“三化推进”(工程化、项目化、清单化)要求抓落实,制定《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办工作制度(试行)》,强化市级层面督导,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对在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落实差等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四)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区)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每2个月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研判、部署,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市、县(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会议。

  (五)各级党委政府结合实际,利用“6.5”环境日、生物多样性日等时机,紧紧围绕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为主题,全方位、多频次开展相关宣传工作,着力提升全市党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六)彰武县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范公文运转流程。2022年3月底前,将4份河长制工作文件内容重新进行完善后印发部门、乡镇(街道)落实。(责任单位:彰武县)

  (七)彰武县于2022年3月底前,下发《彰武县2022年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县河长办采取实地检查与调阅档案相结合方式,每季度对县、乡镇(街道)落实河长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月进行抽查,将抽检情况清单及时反馈县总河长,并对抽检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乡镇(街道),县级总河长对党政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启动问责机制。(责任单位:彰武县)

  任务2:2018年以来,省市县连续四年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但养息牧河沿河村屯违反规定乱占河道滩地开垦耕种情况仍然十分普遍。

  责任单位:彰武县委、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水利局、市河长办

  整改目标:乱占河道滩地耕地全部退出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一)彰武县继续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成立工作专班,强力推进“净岸”行动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整改到位。

  (二)在临河道较近村屯明显位置,通过悬挂条幅或设立告示牌(河湖划界管理范围内)等,告诫村民严禁倾倒垃圾等,倡导绿色、健康、文明生活。

  (三)2022年4月底前,全面摸排养息牧河滩地内耕种情况,建立管理台账;2022年12月底前,对违反规定乱占河道滩地开垦的耕地,要全部退出。

  任务3:氟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阜蒙县及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不严格。2021年5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期间,关于园区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多达21件,群众对异味扰民问题反映强烈。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帮扶组抽查出37项突出环境问题,涉及大气、水等多个领域。本次督察期间仍然接到3件群众投诉举报,主要反映企业夜间排放刺激性气体,影响居民生活。督察组下沉检查发现,园区内多个区域异味刺鼻,部分涉VOCs企业无组织排放问题明显。

  责任单位:阜蒙县委、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氟产业开发区异味治理取得成效,有效解决群众环境信访问题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一)阜蒙县及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氟产业开发区企业日常监管,督导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维护管理和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环境执法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二)2021年12月底,完成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交办的21件涉及氟产业开发区群众环境信访案件整改;2022年6月底,按规定要求完成复查回访及销号工作。2022年6月底,完成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3件涉及氟产业开发区群众环境信访案件整改。对生态环境部帮扶组抽查的37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加强监管,坚决防止反弹。

  (三)开展氟产业开发区VOCs专项执法检查,围绕夜间排放刺激性气味问题实施突击检查。2021年12月底,完成有毒有害智能化预警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2022年1月底,完成《阜新氟化工产业园区2022年监督性监测方案》编制,充分利用智能化预警系统平台及监督性监测数据,为日常管理及环境执法提供科学依据。

  (四)2022年8月底前,完成氟产业开发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2022年9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并上报联网申请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自行验收,确保园区重点排污单位实现在线自动监测全覆盖。

  (五)2021年12月底,氟产业开发区对重点管控企业完成VOCs“一厂一策”治理方案编制并备案,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环境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实施;2022年3月底,完成氟产业开发区各企业开展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提升方案编制,并按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任务4:皮革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缺失。2020年10月清河门区关于皮革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机构编制事项的相关文件明确,管委会负责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察发现,皮革产业开发区2018年1月通过规划环评审查,但规划环评文件要求的部分环保措施至今未落实到位,规划建设的1.2万立方米事故污水缓冲池,实际仅建设0.3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未按要求回用于园区企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长期超标排放得不到治理,在线监测结果显示,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氮浓度超标天数分别为32天、88天和82天,其中,氨氮浓度最高达100毫克/升,总氮浓度最高达150毫克/升,分别超出规定浓度2.3倍和2倍,因此被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督办预警7次,2021年10月被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

  责任单位:清河门区委、区政府

  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压实皮革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体责任,确保皮革园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一)压实皮革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皮革产业开发区各部门职责分工,推动园区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开展。

  (二)停止已建成0.92万立方米事故池水解酸化功能,恢复独立事故池功能,确保事故池达到1.2万立方米规划建设要求。立即启动水解酸化池建设,2022年12月底建成并投入使用。

  (三)2022年4月,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皮革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分析检测,邀请行业专家和企业根据检测结果共同协商研究中水回用方案,按照论证方案最大限度进行中水回用,并将论证方案落实到新修编的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环评修编相关内容。

  (四)2021年12月份,皮革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印发《关于规范调整企业废水排放指标的通知》。2022年1月份,皮革园区污水处理厂与园区各企业签订排水补充变更条款协议,提高企业进水指标,确保皮革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实现一级A标准,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022年4月底前,达到生态环境部摘牌标准。

  任务5:部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滞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指出,“阜新市皮革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长期不正常运行,冲击下游津源生活污水处理厂,导致后者出水长期超标”。阜新市上报的整改措施显示,“加快皮革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提标改造,2021年9月底完成原厂区生化池东侧改造,11月底完成生化池西侧改造,年底前完成调试工作,每日5000吨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直接排放”。督察发现,园区在整改过程中,延误工期,致使本应于9月底完成的东侧改造严重滞后,应于11月底完成的西侧改造进展缓慢,存在不能按期完成的风险。

  责任单位:清河门区委、区政府

  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按时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一)2021年10月中旬,完成生化池东侧改造工程。2021年11月底,完成生化池西侧改造工程。

  (二)2021年12月12日,完成皮革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全部提标改造工程。

  (三)2021年12月21日,启动全部提标改造单元进行一级A标准直排调试,2021年12月31日,皮革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达到一级A标准。

  第二方面:污染防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任务6:大气污染防治成效不巩固。2020年,阜新市优良天数比例为80.9%,同比2019年恶化2.4%。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清洁取暖办

  整改目标:2021年,阜新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一)积极推动清洁取暖项目实施。采取城市集中供热、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乡镇(镇区)集中热源建设、散户清洁取暖改造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式,持续推进阜新地区清洁取暖工程。2021年12月底,完成散煤替代17715户。

  (二)强化秸秆焚烧管控。开展秸秆“五化利用”,积极探索秸秆综合利用新模式,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大巡查检查和宣传力度,发现焚烧火点,启动问责机制,将秸秆焚烧火点降至最低。印发《阜新市2021年“净地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底前,除秸秆还田项目外,其他农作物秸秆完成离田工作。

  (三)强化移动源管控。一是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及其他高排放车辆;二是督办全市798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挂牌管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达到60台以上;三是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推广。

  (四)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一是2021年至少开展1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二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严厉打击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

  (五)严控扬尘污染。一是加强对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工地、拆迁工地等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有效降低扬尘污染;二是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对城区主要干道实施清扫喷淋;三是加强对主城区裸露地面草本种植修复,提升城市绿化率。

  (六)严禁私自焚烧。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大力倡导鲜花祭扫、植树祭扫、网络祭扫等环保、文明的祭祀方式,让文明祭祀成为广大市民的行动自觉。加大主城区主干街道及周边区域巡回检查力度,认真查处露天焚烧垃圾等行为。

  任务7:细河区国控东苑监测站点PM2.5年平均浓度为42微克/立方米,被列入2021年全省21个大气污染重点区域(细河区)

  责任单位:细河区委、区政府

  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

  整改目标:2021年,细河区国控东苑监测站点大气污染情况明显好转,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40微克/立方米以下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一)2021年12月底,细河区完成散煤替代1000户以上。

  (二)2021年11月底,完成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

  (三)对细河区国控东苑监测站点周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开展检查,严厉打击经营性餐饮油烟直排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细河区东苑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监督管理,增加洒水作业频次,有效防控扬尘污染。

  (五)细河区政府购置湿式清扫作业设备,加大清扫喷淋频次,减少扬尘污染。

  任务8:6家燃煤发电企业17台机组按省市要求应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截至督察进驻期间,尚有3家企业7台机组未完成改造

  责任单位:阜蒙县委、县政府,太平区委、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住建局

  整改目标:完成7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

  整改措施:

  (一)2021年11月,完成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3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二)2021年12月底,完成阜新盛明热电有限公司1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阜蒙县)

  (三)2022年4月底,完成阜矿集团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3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太平区)

  任务9:新邱区、阜蒙县43家隧道窑砖厂未按照国家规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验收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完成隧道窑砖厂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验收工作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

  整改措施:

  (一)2022年6月底前,全市43家(阜蒙县10家、彰武县7家、海州区1家、太平区1家、新邱区18家、清河门区6家)隧道窑砖厂中具备生产条件且投产的,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工作;2022年7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并上报联网申请表;2022年9月底前,企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自行验收。(责任单位:阜蒙县、彰武县、海州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

  (二)对新、改、扩建砖厂项目,自动监测设备通过联网验收后,企业方可开展项目环保自主验收。(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三)开展全市隧道窑砖厂全面排查,对在线监控设施不完善的,2022年10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验收。(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任务10:水污染防治推进不力。彰武县城区污水处理问题突出。彰武县第一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汛期、取暖期城区水量增加,部分污水直排入河,导致养息牧河下游国控断面2021年1月水质为劣Ⅴ类,4月、9月水质为Ⅴ类,超过国家考核标准。第一污水处理厂未按环评要求建设规范化污泥暂存场所,污泥厂区内随意堆存;在线监测设施长时间故障;进水口垃圾漂浮堆积,影响处理效果。彰武县于2016年筹建第二污水处理厂,但项目推进缓慢,2018年3月彰武县发展改革局完成了项目可研批复,计划工期为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但直至2020年4月才开工建设,项目至今未完工。

  责任单位:彰武县委、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住建局

  整改目标:实现彰武县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规范管理、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彻底解决污水直排入河问题,确保养息牧河河流水质稳定达标。

  完成时限: 2022年6月底

  整改措施:

  (一)2022年1月底完成了彰武第二污水处理厂第二座二沉池的建设,2022年3月底完成了彰武第二污水处理厂整体设备调试,处理能力实现2万吨/日;彰武县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总处理能力实现了4万吨/日,满足彰武县城区污水处理需求,彻底解决彰武污水直排入河问题。

  (二)2022年4月底前,完成第一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故障设备更换,确保在线设备稳定运行。

  (三)2022年5月底前,完成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车间及标准化污泥暂存场建设,第一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依托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取缔原有的污泥暂存场所。

  (四)彰武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清理进水口垃圾漂浮物,做到即产即清。

  (五)加快推进养息牧河湿地工程建设,2022年6月底前投入使用,为养息牧河国考断面稳定达标提供保障。

  第三方面:自然保护区不同程度存在问题

  任务11:保护区核心区仍有种植、养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督察发现,国有章古台林场长期将部分位于章古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地对内对外发包给集体和个人种植花生、玉米;自然人Y长期将位于老鹰窝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部分承包林地改种玉米。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存在规模化养殖场。

  责任单位:阜蒙县委、县政府,彰武县委、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解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规种植、养殖问题,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全面梳理章古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林地内间种面积,建立管理台账。2021年11月底,解除全部承包合同,禁止自然保护区内林地间种。(责任单位:彰武县)

  (二)立即终止国有周家店林场(老鹰窝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服务部)与合同当事人承包合同,完成对承包地块(147.4亩)造林工作,并做好林地补种。(责任单位:阜蒙县)

  (三)2022年6月底,拆除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规模化养殖场;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该地块的植被恢复。(责任单位:阜蒙县)

  (四)2022年4月底前,成立章古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独立法人),隶属县林业和草原局,强化对彰古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彰武县)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区内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罚。(责任单位:两县自然资源及林草部门)

  (六)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进展缓慢、履职不力等问题,移送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责任单位:阜蒙县、彰武县)

  任务12:“绿盾”强化监督指出问题整改不彻底。督察发现,大清沟水库开发有限公司利用位于章古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大清沟水库从事旅游和水产养殖经营。2020年底国家“绿盾”强化监督指出违规游船问题后,养殖捕捞活动仍未终止。阜蒙县大巴镇在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违规开发建设关山旗风景区,占地17.77亩,被国家“绿盾2018”专项行动指出后,相关方面只是简单关停,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千佛山县级自然保护区于2003年出租给自然人C开发旅游项目,2020年底“绿盾”强化监督指出违规经营活动后,彰武县书面承诺2021年3月1日前完成整改,但至2021年9月未进行整改,旅游设施和停车场并未拆除,经营活动照常进行。

  责任单位:阜蒙县委、县政府,彰武县委、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解决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

  完成时限: 2022年10月底

  整改措施:

  (一)2021年11月底,章古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大清沟水库区域内游船全部移除,停止一切旅游经营活动;售票亭、小木屋(旅游辅助设施)全部拆除;停止大清沟水库内水产养殖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彰武县)

  (二)2022年10月底,拆除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关山旗风景区的旅游服务设施,并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封闭,禁止人为活动,做好定期巡护。(责任单位:阜蒙县)

  (三)立即停止千佛山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2022年4月底前,完成对千佛山自然保护区封闭管理,强化日常监管,禁止人员通行; 2022年5月底前,拆除旅游设施和停车场;由大四家镇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县林草局负责依法监管,强化属地和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千佛山自然保护区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彰武县)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区内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罚。(责任单位:阜蒙县、彰武县自然资源及林草部门)

  (五)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进展缓慢、履职不力等问题,移送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责任单位:阜蒙县、彰武县)

  任务13:市、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短板。督察发现,那木斯莱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2014年经省政府批准确认为辽宁省重要湿地,多年来未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编制建设规划,并且违规从事水产养殖和捕捞活动;阿尔乡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2012年经省政府批准确认为辽宁省重要湿地,由10个泡沼组成,其中绝大部分泡沼已经干涸,个别尚未干涸的泡沼已发包给个人从事水产养殖;高山台县级自然保护区已成为开放式公园,游人自由出入。

  责任单位:彰武县委、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补齐彰武县(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短板,强化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

  整改措施:

  (一)加强那木斯莱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监管,禁止从事水产养殖和捕捞活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那木斯莱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二)2021年12月底,解除阿尔乡湿地泡沼已发包给个人的养殖合同,禁止从事水产养殖和捕捞活动。县林草局加强湿地保护法宣传,建立健全属地化日常监管制度,落实日常监管职责。

  (三)对高山台县级自然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游人自由出入,县林草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区内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彰武县自然资源及林草部门)

  (五)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进展缓慢、履职不力等问题,移送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彰武县)

  第四方面:督察发现的其他环境问题

  任务14:粉煤灰综合利用不到位。阜新市共有6家热电企业,2020年产生粉煤灰133万吨,除阜新发电有限公司自备灰场贮存20万吨外,其余5家热电企业均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粉煤灰。有的热电企业未依法建立管理台账,未依法对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与受托方明确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受贮存条件限制,随意堆存、处置粉煤灰情况时有发生。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督导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整改目标:统筹规划粉煤灰综合利用,严禁粉煤灰随意堆存处置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一)制定阜新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谋划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提高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研究探索粉煤灰综合利用去向,推进粉煤灰用作矿山修复填充物试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选址、市生态环境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建设)

  (三)热电企业建立健全粉煤灰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粉煤灰污染环境的措施。(责任单位:全市各热电企业)

  (四)热电企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粉煤灰的,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将运输、利用、处置粉煤灰等情况告知委托热电企业。(责任单位:全市各热电企业)

  (五)加强对热电企业粉煤灰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以及管理台账建立情况的监管,防止粉煤灰污染环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六)加强对供热企业粉煤灰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任务15:畜禽养殖综合利用项目推进不力。阜蒙、彰武县为畜牧大县,近年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投诉逐年上升。2018年两县承担了中央预算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按照相关方案要求,阜蒙县应建设年产20万吨有机肥生产线,实际只建设了10万吨生产线。养殖小区临时堆粪场是整县推进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抽查6家规模化养殖场,其中2家未使用,2家已改为养殖场地,粪污收集和堆放功能未得以发挥。此外,两县规模化养殖场445家,仅117家办理了环评审批(备案)手续,38家建立了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

  责任单位:阜蒙县委、县政府,彰武县委、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整改目标: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项目,提升畜禽养殖综合利用能力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一)对涉及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投诉案件进行分类,逐项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明确包保责任人,及时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责任单位:阜蒙县、彰武县)

  (二)2022年5月底前,完成阜蒙县北方伟业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有机肥环评报告编制;2022年7月底,完成20万吨有机肥生产线扩建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阜蒙县)

  (三)2021年12月底,完成4家规模化养殖场整改,恢复堆粪场使用用途。同时,阜蒙县、彰武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整县推进项目中建设的堆粪场地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实施规范化管理。(责任单位:阜蒙县、彰武县)

  (四)阜蒙县、彰武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摸排,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规模化养殖场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梳理,2022年9月底,完善规模化养殖场环评审批(备案)手续。(责任单位:阜蒙县、彰武县)

  (五)阜蒙县、彰武县规模化养殖场全部建立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每季度进行汇总,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责任单位:阜蒙县、彰武县)

  任务16: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建设滞后。阜新市65个乡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求。2016年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省财政补助阜蒙县专项资金3000余万元,涉及在东梁镇建设2处生活垃圾转运站,2019年6月省财政补助阜蒙县、彰武县和清河门区1970万元资金,涉及在阜蒙县建设2处垃圾转运站、在彰武县建设4处垃圾填埋场(点)和在清河门区建设1处垃圾转运站。因为县乡两级推进缓慢,2020年6月以来被阜新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住建局多次督办,2020年10月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至本次督察进驻时仍未完工交付使用。

  责任单位:阜蒙县委、县政府,彰武县委、县政府,清河门区委、区政府

  督导单位:市住建局

  整改目标:补齐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短板,完成垃圾转运站及填埋场建设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一)2022年7月,完成阜蒙县东梁镇垃圾转运站项目(2处)建设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阜蒙县)

  (二)2022年12月,完成阜蒙县阜新镇、佛寺镇(各1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一体化建设项目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阜蒙县)

  (三)2022年8月,完成彰武县冯家镇那力村、阿尔乡镇、东六家子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共3处)项目建设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彰武县)

  (四)2022年12月,完成清河门区河西镇垃圾转运站建设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清河门区)

  (五)彰武县大四家子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因境内无符合选址条件用地,经县政府研究,调整乡镇实施。调整实施乡镇列入《辽宁省县(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规划指引(2021—2030年)》,并按省住建厅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单位:彰武县)

  二、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群众信访举报事项整改措施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我市交办群众信访举报事项63件,其中重点事项8件,与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及督察“回头看”重复访案件2件。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整改目标:完成63件群众举报问题整改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

  整改措施:

  (一)深入推进省级环保督察交办的63件群众环境信访案件整改;对其中8件重点案件、2件中央环保督察及督察“回头看”重复访案件加大整改力度,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二)2022年5月底,全部完成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63件群众环境信访案件整改。

  (三)2022年6月底,完成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63件群众环境信访案件组卷销号。

  (四)督促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加强跟踪,实地走访信访案件整改情况,每季度复查或回访率不少于25%,发现问题立行立改。

  (五)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存在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和“一刀切”等问题的,移送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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