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2]006号

日期: 2022-07-04 浏览量:80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分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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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鹏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兴工路14-12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4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61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2]0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手册(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5015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号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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