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9-14 浏览量:17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阜新市双达填料秧盘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7268421519
法定代表人姓名:孙山
地址: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西荒村
你(单位)于 2021 年 7月 20日,因新建废旧塑料药板加工项目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你们)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你们)的陈述申辩。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零捌拾元整(大写)。 ¥: 1080元
缴纳罚款方式:要求其在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 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账号: 12011000006083 户名: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5日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5号 邮编:123000 Email:fxzwgk@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41号
辽ICP备1901059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22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6786 网站举报邮箱:fxzw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