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当罚字〔2021〕第002号)

日期: 2021-09-14 浏览量:17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阜新市双达填料秧盘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7268421519

法定代表人姓名:孙山

地址: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西荒村

你(单位)于 2021  7 20日,因新建废旧塑料药板加工项目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你们)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你们)的陈述申辩。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零捌拾元整(大写)。  ¥:  1080元  

缴纳罚款方式:要求其在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 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账号: 12011000006083 户名: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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