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14-11-06 浏览量:210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4〕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14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全面启动。2015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稳定运行,特殊困难的急重伤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有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急救急为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及时抢救患者,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患者,决不允许见死不救。  

  (二)合理确定救助水平。疾病应急救助专项基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量入为出,包干使用的原则,当年如有结余,滚动第二年使用。结合筹集资金规模和实际发生的应急医疗救助费用补助需求,合理确定救助比例,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三)责任共担协同推进。建立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既要注重政府财政投入引导,又要注重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既要满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需求,又要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建立并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运行机制。

  三、基金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我市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每年根据我市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我市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基金筹资规模。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挤占和抵扣。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经办机构。募集社会捐赠资金和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级财政、卫生、人社部门共同研究,另行制定。

审计部门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发生。

五、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按另行制定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疾病应急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救助申报。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各医疗机构应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各医疗机构提出救助费用申报时,需填报《阜新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和《阜新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审核汇总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救助审核。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联合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由市级卫生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市公安局要积极协助审核患者身份信息等工作。疾病应急救助金的审批和发放既要强调规范,也要着眼于便捷、高效。

(三)资金拨付。部门联合审核工作结束后,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七、建立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市级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规范救治行为,防止过度医疗。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财政资金,加强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市级公安部门负责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市级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医疗机构职责。阜新市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为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八、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基金管理部门要落实专(兼)职人员和办公场所。

  (二)不断完善政策,确保长效运转。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此项制度积极稳妥建立、长效持续运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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