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4-10-13 浏览量:71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发〔2014〕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13〕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精神,我市决定全面开展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简政放权为重点的行政职权清理削减工作,进一步减少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经第十五届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我市决定接收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447项,其中取消的76项,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168项,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给县区的193项,降低收费标准的10项。
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全面贯彻省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工作部署,认真落实《中共阜新市委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阜委发〔2013〕23号)要求,做好我市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县区政府要做好配套衔接,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阜新市人民政府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447项)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接收取消和下放
一批行政职权目录
(共447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29项)
(一)市接收后下放给县、区的1项(市发展改革委)
外商直接投资、由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核准。
(二)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3项(市物价局)
1.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占用费定价;
2.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价格制定与调整;
3. 邮政延伸服务费定价。
(三)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17项(市物价局)
1. 院前急救费定价;
2. 体检费定价;
3. 同城院际会诊费定价;
4. 院内会诊费定价;
5. 出诊费定价;
6. 尸体料理费定价;
7. 离体残肢处理费定价;
8. 普通病理会诊费定价;
9. 听力整合及语言训练费定价;
10. 心理咨询费定价;
11. 心理治疗费定价;
12. 省级管辖的中央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分支机构、隶属机构的案件管辖;
13. 省属民办本科院校、民办高职院校、民办高中、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的案件管辖;
14. 中央企业市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管辖;
15. 省国资委管理企业设在市辖区内的市级分公司、子公司的案件管辖;
16. 城市供水价格确定;
17. 长途汽车客运票价浮动幅度管理。
(四)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给县管理的8项
1. 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中外合作)学费、住宿费标准定价;
2. 楼门牌收费定价;
3. 房地产测绘费定价;
4.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定价;
5. 建筑物放线测绘费定价;
6. 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定价;
7. 房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定价;
8. 居民卫生费定价。
二、市教育局(2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2项
1.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目前为备案);
2. 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先进单位表彰。
三、市科技局(2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推荐。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1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四、市民委(市宗教事务局)(2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等行为的处罚(根据新闻出版管理条例第6条、第56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依法管理)。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1项
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审核。
五、市公安局(2项)
省取消市对应取消的2项
1. 华侨回国定居审核(由县区外事侨务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
2. 对计算机机房备案的管理。
六、市民政局(1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七、市司法局(1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批准。
八、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6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6项
1.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2.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产权变动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及担保等事项审批;
3.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4.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
5. 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
6. 办理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退税。
九、市人社局(8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审定。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4项
1.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立审核;
2. 市、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3. 中外合作职业机构审批;
4.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三)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给县管理的1项
县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四)省转移我市取消的2项
1. 市直非统发单位工资手册月支付审核;
2.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年末工资支付手册审核。
十、市国土资源局(14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2项
1. 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审批;
2.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前置性审查。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7项
1. 城区范围内未利用地开垦许可;
2. 城区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技术复核;
3. 城区范围内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立项;
4. 挂钩试点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
5. 除大中型矿和煤矿之外的其他矿权的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
6. 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部分补划基本农田验收;
7. 城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审批工作中涉及地籍的审查。
(三)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给县、区管理的5项
1. 两县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技术复核;
2. 两县辖区内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立项;
3. 两县辖区内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审批工作中涉及地籍的审查;
4. 非重点古生物化石市场的设立;
5. 非重点古生物化石经营行政许可组卷。
十一、市环保局(198项)
行政职权项目(7项)
(一)省取消市对应取消的1项
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省环保厅取消。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4项
1. 全市重点污染行业防治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审批;
2. 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3. 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
4. 市本级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审核拨付。
(三)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给县、区管理的2项
1. 辖区内非审批重点污染行业防治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审批;
2. 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审核拨付。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191项)
(一)市级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33项(附后)
(二)市级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审批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目录45项,市级接收省下放后同时下放县区的审批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目录45项(共90项,附后)
(三)接收省下放后全部下放给县区审批的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目录68项(附后)
十二、市住建委(3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2项
1.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
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评价(年审)。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1项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十三、市交通局(4项)
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4项
1. 出租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审核;
2. 船员注册;
3.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签发;
4. 省、市际客运车辆年度技术审验。
十四、市农委(市粮食局)(3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3项
1. 对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 对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3. 对在果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十五、市农机局(1项)
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1项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质审核。
十六、市水利局(4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核准。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3项
1.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外规划审批验收;
2.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外项目资金的审批;
3.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十七、市公用事业局(1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
十八、市林业局(5项)
(一)省取消市对应取消的1项
珍贵树木和林区内特殊价值植物资源采伐、采集许可。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1项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三)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给县、区的3项
1. 10万立方米以下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2. 邻省林木种子引种审批;
3. 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滥挖等破坏地表植被行为的处罚。
十九、市服务业委(2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2项
1. 全国商业示范社区评选;
2. 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初审。
二十、市外经贸局(2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结构资格认定。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1项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二十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10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7项
1. 国家文物局直属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2.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二、三级文物除外)审批;
3. 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核;
4.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核;
5. 一般题材电视剧本审查;
6.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7.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3项
1. 博物馆二、三级文物藏品取样分析审批;
2.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3. 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委托管理)。
二十二、市人口计生委(4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3项
1. 省级“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项目管理;
2. 辽宁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
3.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比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1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核发。
二十三、市体育局(4项)
(一)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2项
1. 负责对直属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教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2. 负责对直属各部门管理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使用规定的处理。
(二)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给县、区管理的2项
1. 负责县、区权限内对开展与公共文化教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2. 负责县、区权限内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使用规定的处理。
二十四、市畜牧兽医局(7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4项
1.饲料和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
2. 辽宁省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兽医注册(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由国家组织考试,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3.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证;
4. 确定兽用安钠咖注射液省级总经销和基层定点经销单位、定点使用单位,核发兽用安钠咖注射液经销、使用卡。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1项
中型纯种场,及大型曾祖代、祖代、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三)县、区接收省、市下放的2项
1. 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兽医注册;
2. 小型纯种场,及中小型曾祖代、祖代、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二十五、市煤管局(8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8项
1.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2. 煤炭经营许可证核发;
3.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
4. 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行为的处罚;
5. 对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行为的处罚;
6. 对煤矿拒绝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或经年检不合格而不按期整改行为的处罚;
7. 对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8. 对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二十六、市旅游局(3项)
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给县、区管理的3项
1. 省级乡村旅游示范乡镇(街道)评定;
2. 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定;
3. 星级乡村旅游农家乐评定。
二十七、市人防办(4项)
(一)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2项
1.市属人民防空国有工程使用证管理;
2.市属人民防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二)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给县、区的2项
1. 县、区人民防空国有工程使用证管理;
2. 县、区人民防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二十八、市食药监局(35项)
(一)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18项
1. 粮食加工品类生产许可(市局负责高新开发区和高新区粮食加工品类生产许可;负责全市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即华润雪花啤酒(阜新)有限公司、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汇福食品有限公司、阜新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阜新飞雪(集团)糖业加工有限公司、阜新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三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阜新瑞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阜新蒙古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粮食加工品类生产许可, 其他下放各县、区,下同);
2. 调味品类生产许可;
3. 饼干生产许可;
4. 薯类和膨化食品生产许可;
5. 糖果制品类生产许可;
6. 茶叶及相关制品生产许可;
7. 黄酒生产许可;
8. 蔬菜制品生产许可;
9. 水果制品生产许可;
10. 炒货食品及其坚果制品生产许可;
11. 蛋制品生产许可;
12. 可可制品生产许可;
13. 焙炒咖啡生产许可;
14. 水产制品生产许可;
15. 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
16. 糕点生产许可;
17. 豆制品生产许可;
18.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高风险企业除外)。
(二)县、区接收省下放的17项
1. 粮食加工品类生产许可(除市局保留的部分,其他由各县、区接收,下同);
2. 调味品类生产许可;
3. 饼干生产许可;
4. 薯类和膨化食品生产许可;
5. 糖果制品类生产许可;
6. 茶叶及相关制品生产许可;
7. 黄酒生产许可;
8. 蔬菜制品生产许可;
9. 水果制品生产许可;
10. 炒货食品及其坚果制品生产许可;
11. 蛋制品生产许可;
12. 可可制品生产许可;
13. 焙炒咖啡生产许可;
14. 水产制品生产许可;
15. 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
16. 糕点生产许可;
17. 豆制品生产许可。
二十九、市工商局(6项)
省取消市对应取消的6项
1.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在制定、印制、销售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行为的处罚;
3.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4.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5.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6. 对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三十、市质监局(66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3项
1. 商品条码准印;
2. 识别卡标准化审查;
3. 新产品标准审查;
4. 特种设备检验交通费;
5. 特种设备单台最低检验收费;
6.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方案审查费;
7. 受压元件监督检验收费;
8. 特种设备单项检验收费;
9. 擦窗机及其电动葫芦检验收费;
10. 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资格审查费;
11.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格收费;
12. 锅炉水质检测单位资格收费;
13. 焊工考核委员会资格收费。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9项
1.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
2.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3. 重点管理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核发;
4. 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型式批准;
5. 人造板、电力整流器、橡胶制品、助力车、机动车制动液、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摩托车乘员头盔、电力调度通讯设备、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等10类14种省级生产许可证核发;
6.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在省级机关登记的法人申请人除外);
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
8. 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9.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三)市接收省下放后下放给县、区管理的34项
1. 计量人员考核(市级机构人员考核除外);
2.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3.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D1级、D2级);
4.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GB1、GB2、GC2、GC3、GD2);
5. 锅炉制造单位许可(D级);
6.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许可(D1级);
7.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阀门B1级、B2级;阀门铸件B级;弹簧支吊架B级;紧固件B级;锻制法兰及管接头(限机械加工)B级;锻制法兰、锻制管件、阀体锻件的锻坯B级);
8.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许可(C级);
9. 锅炉安装单位许可(2级、3级);
10. 锅炉改造单位许可(1级、2级、3级);
11. 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许可;
12.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许可;
13.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GB1、GB2、GC3、GD2);
14. 电梯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
15. 电梯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
16.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
17.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
18.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
19.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单位许可;
20. 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
21. 锅炉修理单位许可(1级、2级、3级);
22. 压力容器修理单位许可;
23. 电梯修理单位许可(B级、C级);
24. 起重机械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
25. 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
26.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单位许可;
27.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28.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29.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30. 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31. 向下焊等特殊焊接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32. 车用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33. 锅炉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三级锅炉司炉);
34.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四)省降低收费标准的10项,我市相对应降低收费标准的10项
1.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费(按原标准的50%收取,减收期至2014年末);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试培训费(按原标准的50%收取,减收期至2014年末);
3.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收费(按原标准的50%收取,减收期至2014年末);
4.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收费(按原标准的50%收取,减收期至2014年末);
5. 电梯、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索道等特种设备制造安全认可收费(按原标准的50%收取,减收期至2014年末);
6. 钢卷尺、机械秤、标准电池、电压表、电子表等33种计量器具的检测收费(按原标准的50%收取,减收期至2014年末);
7. 电站锅炉安装监检收费(按原标准的74%收取,减收期至2014年末);
8. 压力容器安装监检收费(按原标准的30%收取,减收期至2014年末);
9. 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收费(按原标准的74%收取,减收期至2014年末);
10. 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按原标准的74%收取,减收期至2014年末)。
三十一、市供销社(4项)
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4项
1. 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项目管理;
2. 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发展项目管理;
3. 省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发展项目管理;
4. 省供销社系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组织管理。
三十二、市凌河管理局(6项)
(一)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在凌河保护区内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二)市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5项
1. 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
2. 保护区范围内河道疏浚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除外);
3. 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4. 保护区范围内河道疏浚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除外);
5. 除大小凌河干流、支流段界河外,流域面积在5000平方公里以下的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审批。
市级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审批环评文件
的建设项目目录(33项)
序号 | 行业 | 种类 | 环评类别 | 保留理由 | |
一 | 水利 | ||||
1 | 地下水开采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省政府禁止类项目。 | ||
二 | 农、林、牧、渔 | ||||
2 | 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 | 报告书 | 涉及物种保护。 | ||
三 | 煤炭 | ||||
3 | 一般煤炭开发项目 | 报告书 | 该类项目涉及地表沉陷、地下水漏失、植被破坏等多方面影响,区域影响较大,对审批部门的专业要求较高。 | ||
4 | 煤炭液化、气化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除外) | 报告书 | 原省批项目,环办〔2013〕104号要求不再下放;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 | ||
5 | 选煤、配煤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生态影响大,污染严重,细河出市断面经常超标,直接影响凌河考核指标,流域治理任务艰巨。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 | ||
四 | 电力 | ||||
6 | 220千伏及以下送(输)变电工程项目 | 报告表 | 原省批项目,环办〔2013〕104号要求不再下放;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 | ||
7 | 脱硫、脱硝等环保工程项目(除海水脱硝) | 报告表 | 原省批项目,环办〔2013〕104号要求不再下放;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 | ||
五 | 石油、天然气 | ||||
8 | 石油开采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除外) | 报告书 | 原省批项目,环办〔2013〕104号要求不再下放;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 | ||
9 | 天然气开采(含净化)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除外) | 报告书 | 原省批项目,环办〔2013〕104号要求不再下放;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 | ||
10 | 油库项目(国家原油储存设施项目除外)、油田集输管网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环境风险高,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 | ||
11 | 气库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除外)、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环境风险高,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 | ||
六 | 有色金属 | ||||
12 | 合金制造项目 | 报告书 | 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影响我市大气减排工作,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 | ||
七 |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 ||||
13 | 化学矿采选项目 | 报告书 | 该类项目涉及地表沉陷、地下水漏失、植被破坏等多方面影响,区域影响较大,对审批部门的专业要求较高。 | ||
14 |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项目 | 报告书 | 该类项目涉及地表沉陷、地下水漏失、植被破坏等多方面影响,区域影响较大,对审批部门的专业要求较高。 | ||
15 | 水泥粉磨站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原省批项目,环办〔2013〕104号要求不再下放;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粉尘污染严重。 | ||
16 | 玻璃及玻璃制品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产能过剩,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严重,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 | ||
八 | 石化、化工 | ||||
17 | 生物制油项目;天然气加工项目 | 报告书 | 辽政发〔2014〕14号和环保部令第5号要求市级监管,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多,污染严重,风险高。 | ||
18 | 基本化学原料、合成材料、专用化学品制造的技术改造项目 | 报告书 | 辽政发〔2014〕14号和环保部令第5号要求市级监管,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多,污染严重,风险高。 | ||
19 | 肥料制造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除外) | 报告书 | 辽政发〔2014〕14号和环保部令第5号要求市级监管,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多,污染严重,风险高。 | ||
20 | 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项目 | 报告书 | 辽政发〔2014〕14号和环保部令第5号要求市级监管,污染严重,风险高。 | ||
21 | 饲料、食品添加剂、水处理剂等项目 | 报告书 | 辽政发〔2014〕14号和环保部令第5号要求市级监管,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多,污染严重,风险高。 | ||
22 | 农药制剂分装、复配项目 | 报告表 | 辽政发〔2014〕14号和环保部令第5号要求市级监管,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多,污染严重,风险高。 | ||
23 | 日用化学品制造项目 | 报告书 | 辽政发〔2014〕14号和环保部令第5号要求市级监管,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多,污染严重,风险高。 | ||
24 | 单纯化学品混合、分装项目 | 报告表 | 辽政发〔2014〕14号和环保部令第5号要求市级监管,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多,污染严重,风险高。 | ||
九 | 医药 | ||||
25 | 生物、生化制品制造项目 | 报告书 | 辽政发〔2014〕14号和环保部令第5号要求市级监管,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多,污染严重,风险高。 | ||
十 | 轻工 | ||||
26 | 制糖项目 | 报告书 | 化学所需量排放大,直接影响我市水减排工作。 | ||
27 | 乳制品加工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原省批项目,环办〔2013〕104号要求不再下放;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 | ||
28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辽政发〔2014〕14号含发酵工艺由市级监管。 | ||
29 | 卷烟项目(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除外) | 报告书、报告表 | 原省批项目,环办〔2013〕104号要求不再下放;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 | ||
十一 | 纺织化纤 | ||||
30 | 化学纤维制造项目(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除外) | 报告书 |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较多,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 | ||
十二 | 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 ||||
31 |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项目 | 报告书 | 污染物排放复杂,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多,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 | ||
32 | 生活垃圾集中处置项目 | 报告书 | 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垃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等多方面环境影响,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 | ||
33 | 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复杂,风险高,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 |
注: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公园和生态红线的项目均由市环保局审批。
市级接收省下放并保留和
下放同时下放县区的
审批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目录(90项)
序号 | 行业 | 种类 | 环评类别 | 保留理由 | |||
一 | 水利 | ||||||
1 | 水库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 | ||||
2 | 灌区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新建5万亩以上;改造30万亩以上 | ||||
3 | 引水工程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引水量超天然径流量1/4;涉及环境敏感区 | ||||
4 | 防洪工程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新建大中型 | ||||
二 | 农、林、牧、渔 | ||||||
5 | 农业垦殖项目(涉及开荒的项目除外)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5000亩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 | ||||
6 | 农产品基地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涉及环境敏感区 | ||||
7 | 养殖场(区)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600头以上;奶牛500头以上;家禽10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 | ||||
8 | 水产养殖项目 | 除涉及环境敏感区外报告书留,其他均下放 | |||||
三 | 煤炭 | ||||||
9 | 煤层气开采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生态影响大,环境风险高。 | ||||
四 | 金属制品 | ||||||
10 | 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电镀、使用有机涂层、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 ||||
五 |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 ||||||
11 | 土砂石开采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12 | 砖瓦制造项目 | 含烧制工艺报告表 | 总量减排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市55%,减排压力大,若不严格监管,难以完成我市减排任务。 | ||||
13 | 陶瓷制品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年产10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陶瓷;150万件以上卫生陶瓷;250万件以上卫生陶瓷 | ||||
14 | 耐火材料及制品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石棉制品,年产5000吨以上岩棉 | ||||
15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石墨、碳素 | ||||
六 | 机械、电子 | ||||||
16 | 通用、专用设备制造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含喷漆工艺市局监管,污染严重。 | ||||
17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含喷漆工艺市局监管,污染严重。 | ||||
18 | 摩托车制造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含喷漆工艺市局监管,污染严重。 | ||||
19 | 自行车制造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含喷漆工艺市局监管,污染严重。 | ||||
20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项目(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除外)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含喷漆工艺市局监管,污染严重。 | ||||
21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含喷漆工艺市局监管,污染严重。 | ||||
22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含喷漆工艺市局监管,污染严重。 | ||||
七 | 医药 | ||||||
23 |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含提炼工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较多。 | ||||
八 | 轻工 | ||||||
24 | 粮食及饲料加工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除外)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含发酵工艺的由市级监管,污染严重。 | ||||
25 | 屠宰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年屠宰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以上 | ||||
26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含发酵工艺由市级监管。 | ||||
27 | 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项目(电镀除外)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有酸洗、磷化工艺,污染较重。 | ||||
28 | 工艺品制造项目(有电镀工艺除外) | 报告表(保留) 登记表(下放) | 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含喷漆工艺市监管。 | ||||
29 |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项目(产生重金属的除外)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污染物排放复杂,涉及有毒、有害物,对地下水影响较大。 | ||||
九 | 公路、铁路 | ||||||
30 | 公路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地方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公路、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或隧道项目除外,包括全部疏港公路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登记表(下放) | 三级以上等级公路;1000米以上独立隧道;主桥长度1000米以上独立桥梁 | ||||
十 | 城市交通设施 | ||||||
31 | 道路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登记表(下放) | 新建和扩建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因素多,生态影响大需作报告书,市级保留。 | ||||
32 | 桥梁、隧道项目(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除外)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高架路、立交桥、隧道 | ||||
十一 | 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 ||||||
33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1万吨及以上的)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1万吨以下的下放) | 总量减排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大,减排压力大,若不严格监管,难以完成我市减排任务。 | ||||
34 | 仓储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市级保留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 | ||||
35 | 城镇河道、湖泊整治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涉及环境敏感区 | ||||
十二 |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 | ||||||
36 | 医院项目(不含有核与辐射类建设内容)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市本级保留,其余均下放。 | ||||
37 | 专科防治所(站)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涉及环境敏感区 | ||||
38 | 疾病控制中心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涉及环境敏感区 | ||||
39 | 研发基地项目 | 除化工、皮革外均下放 | 污染物排放复杂,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风险高。 | ||||
40 | 旅游开发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涉及环境敏感区 | ||||
41 | 影视基地建设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涉及环境敏感区 | ||||
42 | 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项目 | 报告表(保留) 登记表(下放) | 涉及环境敏感区 | ||||
43 | 批发市场项目 | 除化工产品保留外,其他均下放 | 污染物排放复杂,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环境风险高。 | ||||
44 | 加油、加气站项目 | 报告表(保留) 登记表(下放) | 环境风险高,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市级保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45 | 殡仪馆项目 | 报告书(保留) 报告表(下放) | 环境风险高,辽政发〔2014〕14号要求市级监管。市级保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接收省下放后全部下放给县区审批的
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目录(68项)
序号 | 行业 | 种类 | 环评类别 | 备注 | |
一 | 农、林、牧、渔 | ||||
1 | 农田改造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
2 | 经济林基地项目 | 报告表、登记表 | |||
3 | 森林采伐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
4 | 防沙治沙工程项目 | 报告表 | |||
5 | 围栏养殖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 |||
二 | 地质勘查 | ||||
6 | 基础地质勘查项目 | 报告表 | |||
7 | 水利、水电工程地址勘查项目 | 报告表 | |||
8 | 矿产地质勘查项目 | 报告表 | |||
三 | 煤炭 | ||||
9 | 煤炭储存、集运项目 | 报告表 | |||
10 | 型煤、水煤浆生产项目 | 报告表 | |||
四 | 电力 | ||||
11 | 利用蔗渣、余热、余压、余气(含瓦斯、煤层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利用潮汐、地热发电项目;分布式太阳光伏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
五 | 有色金属 | ||||
12 | 压延加工项目 | 报告表 | |||
六 | 金属制品 | ||||
13 | 铸铁金属件制造项目 | 报告表 | |||
14 |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 | 报告表 | |||
七 |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 ||||
15 | 砼结构构件制造项目 | 报告表、登记表 | |||
16 | 石灰和石膏制造项目 | 报告表 | |||
17 | 石材加工项目 | 报告表、登记表 | |||
18 | 人造石制造项目 | 报告表 | |||
19 |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
八 | 机械、电子 | ||||
20 | 彩管、玻壳,新型显示器件,光纤预制棒制造项目 | 报告书 | |||
21 | 集成电路生产,半导体器件生产 | 报告书、报告表 | |||
22 | 印刷电路板,电真空器件 | 报告书、报告表 | |||
23 | 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项目 | 报告书 | |||
24 | 电子配件组装项目 | 报告表、登记表 | |||
九 | 医药 | ||||
25 |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项目 | 报告表 | |||
十 | 轻工 | ||||
26 | 植物油加工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
27 | 肉禽类加工项目 | 报告表、登记表 | |||
28 | 蛋品加工项目 | 报告表、登记表 | |||
29 | 水产品加工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 |||
30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
31 | 其他食品制造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
32 | 人造板制造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
33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项目 | 报告表、登记表 | |||
34 | 纸制品项目 | 报告表、登记表 | |||
35 | 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 | 报告表 | |||
36 | 塑料制品制造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
十一 | 纺织化纤 | ||||
37 | 纺织品制造项目(有染色工艺除外) | 报告书、报告表 | |||
38 | 服装、鞋业制造项目(有染色工艺除外) | 报告书、报告表 | |||
十二 | 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 ||||
39 | 煤气供应项目 | 报告表 | |||
40 | 城市天然气供应项目 | 报告表 | |||
41 | 热力供应项目 | 报告表 | |||
42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
43 | 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利用项目 | 报告表 | |||
44 | 管网建设项目 | 报告表 | |||
45 |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项目 | 报告表 | |||
46 | 城镇粪便处理项目 | 报告表 | |||
47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 |||
十三 |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 | ||||
48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项目(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社会事业项目除外) |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 |||
49 | 卫生站(所)、血站、急救中心等项目 | 报告表 | |||
50 | 疗养院、福利院项目 | 报告表 | |||
51 | 专业实验室项目(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除外) | 报告表 | |||
52 | 动物医院项目 | 报告表 | |||
53 | 体育场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
54 | 体育馆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 | |||
55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项目(F1赛车场项目除外) | 报告书、报告表 | |||
56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项目 | 报告表、登记表 | |||
57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项目(大型主题公园项目除外) | 报告书、报告表 | |||
58 | 零售市场项目 |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 |||
59 | 餐饮场所项目 | 报告表、登记表 | |||
60 | 娱乐场所项目 | 报告表、登记表 | |||
61 | 洗浴场所项目 | 报告表、登记表 | |||
62 | 一般社区服务设施项目 | 登记表 | |||
63 | 驾驶员训练基地项目 | 报告表 | |||
64 | 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项目 | 报告表、登记表 | |||
65 | 长途客运站项目 | 报告表、登记表 | |||
66 | 洗车场项目 | 报告表、登记表 | |||
67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项目 | 报告表、登记表 | |||
68 | 陵园、公墓项目 | 报告表、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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