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2-07-04 浏览量:383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2〕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旅游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旅游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实现国务院关于把旅游业“建设成为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目标,切实履行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促进我市旅游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条例》和《辽宁省旅游条例》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旅监管发〔2011〕3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为指导,以《旅行社条例》和《辽宁省旅游条例》为依据,以建设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为目标,突出重点,各负其责,标本兼治,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具有综合协调、检查督办、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统一行动的旅游联合执法监管机制,使“零负团费”、“挂靠承包”、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诱导和强迫游客消费等“顽症”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旅游企业诚信经营和旅游服务质量有所提高,切实保障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遏制、扭转“零负团费”低价操作模式。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三条,旅游、物价、工商等部门协作联动,集中力量检查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游客的问题。进一步开展“品质旅游伴你行”宣传,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广泛深入地连续开展诚信旅游宣传,大力倡导品质旅游、文明旅游、安全旅游。
(二)加强合同监管,制止欺诈消费和强迫消费。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签订旅游合同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旅游、物价、工商等部门联合查处有关欺诈、强迫游客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行为;查处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质价不符、质次价高,以及违反合同约定“加点”、“减点”、“换点”和压缩合同约定的游览时间等行为。
(三)清理整顿旅行社承包、挂靠经营活动。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旅行社除招徕委托外准许或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转让、出租、出借、受让、租借许可证等行为的坚决依法查处。
(四)依法查处无许可、无资质经营行为。旅游、工商、税务和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服务;查处旅游企业无许可、无资质广告宣传和不规范广告宣传行为;查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超范围经营、无许可经营行为;查处大型旅游游乐设施设备、饭店电梯等运营许可情况。
(五)规范旅游市场客运秩序。旅游、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从事旅游客运、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及中途甩团甩客等行为。
(六)对旅游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监管。旅游、食药监等部门对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及农家乐等餐饮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设施不健全,食品及原料索证登记不完整,自备水源未经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对社会治安和消防安全进行监管。旅游、公安消防部门对景区、旅行社和星级饭店的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治安管理、防火防盗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成立阜新市旅游联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梁金发 副市长
副组长:张 晖 市旅游局局长
成 员 :张志利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思勇 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德军 市食药监局调研员
韩立杰 市旅游局副局长
郭向东 市物价局副局长
高杰林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杜凤海 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 鹏 市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韩立杰同志兼任。旅游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由市旅游局牵头,指导全市各县区每年春秋两季开展2次旅游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临时性联合执法检查由市旅游局拟定检查方案,并于检查前5日内告知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分别安排1—2名同志参加联合检查组的工作。每年召开1—2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通报本年度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总结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经验,部署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二)部门工作职责
根据《旅行社条例》和《辽宁省旅游条例》规定,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主要职责如下:
1.旅游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情况汇总和通报;依法查处旅行社“零负团费”低价操作;查处旅行社部门承包、挂靠经营;查处旅行社不依法签订旅游合同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查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服务行为;查处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质价不符、质次价高,以及违反合同约定“加点”、“减点”、“换点”和压缩合同约定的游览时间等行为;查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超范围经营、无许可经营行为;查处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及中途甩团甩客等行为。
2.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职责:依法查处星级宾馆、景区(点)及旅行社社会治安、防火防盗、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消防设施不齐全,维护不及时等行为。
3.交通部门主要职责:依法查处旅行社调用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或不具备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相应资质的车辆。
4.食药监部门主要职责:依法查处旅游餐饮单位无证经营,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行为。
5.物价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旅行社组团报价行为规则,监督旅行社组团报价公示和落实,重点查处不按规定公示和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特别是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旅游购物点、餐馆价格欺诈,旅游景点门票虚高标价、高额回扣等行为。
6.工商部门主要职责:依法查处旅游行业经营主体超范围经营和其他行业无证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查处虚假旅游信息和虚假广告宣传。
7.税务部门主要职责:依法查处旅游经营企业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情况。
8.质监部门主要职责: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分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联合工作制度。各县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建立相应的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制度。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治理。
(二)制定联合工作方案。各县区、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旅游市场秩序情况,按照全国和全省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实施。
(三)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区联合执法检查牵头单位要负责将本地联合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和案件处理结果在1个月内报阜新市旅游联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各地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特别是典型案例及其查处情况和结果在市内相关媒体进行通报。
(四)加强诚信管理。各县区要将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人员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并报阜新市旅游联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所有违法违规信息录入阜新旅游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并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5号 邮编:123000 Email:fxzwgk@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41号
辽ICP备1901059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22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6786 网站举报邮箱:fxzw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