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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倾听民意,集中民智,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献计献策、参政议政,形成群策群力、共谋发展的浓厚氛围,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建议的征集和奖励,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民建议,是指本市和本市移居外地公民(以下称建议人)对阜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民建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对经济发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二)对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三)对市政府制定的政策和行政措施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四)其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建议人可以随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市政府也可以拟定并公布市民建议征集题目,公开组织征集。 第七条 建议人一般采用给市长信箱发电子邮件或书面来信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提出的建议,要写明建议题目、建议事项和建议人姓名、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收到市民建议后,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负责及时筛选整理,报送市政府领导或者直接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第九条 负责市民建议承办的部门、单位,自收到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交办的市民建议之日起15日内,将办理情况报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时答复建议人。 第十条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负责督促承办部门、单位按时限办理,并定期检查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市民建议被采纳后,承办部门、单位要向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报送建议被采纳后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产生的效果情况。 第十二条 对被采纳的有价值的市民建议,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建议参与、进入市政府领导决策的程度,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起的作用或产生的效益,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一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500元; (二)二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300元; (三)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励100元。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特殊作用的市民建议,给予建议人颁发奖励证书和特别奖励,奖金数额根据效益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市民建议每年表彰奖励一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核拨。 第十四条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根据市民建议市长批示情况,结合承办单位报送的效果情况,提出受奖人员名单,填写《市民建议奖励申报表》,提请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对获奖的市民建议,奖金直接发给建议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