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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11-1 13:39:00 来自: 浏览: [特大||||繁体]
 

  专项规划由编制部门送本级别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政府协调决定。

  跨市的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送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文本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管理规定的规划,按其规定执行。

  四、建立编制规划专家论证制度

  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分别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论证意见。规划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对省级、市级专项规划组织论证
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应当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五、加强规划审批管理

  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和需要省政府申报、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省级一般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其他省级一般专项规划,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报省政府备案。跨市的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六、建立规划评估调整机制

  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评估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其他规划由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报规划批准部门批准。总体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与之相关的专项规划或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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